陳建曄/一等書記官
拜讀簡嘉達法警投書之「成立『勞動法院』?先改變「司法慣老闆」的形象吧!」與「司法院人事處來函:澄清法警簡嘉達投書內容」,竊以為司法院再也無法擺脫所謂「司法慣老闆」的惡名,法務部也是。
為何要給付加班費?甚至《勞動基準法》要求要加倍給付加班費?目的就是為了對付慣老闆過度使用勞動者,避免勞動者因過勞而致自身身體健康毀損、家庭功能瓦解、對國家社會長期的不利益。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工作時間應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並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為保護勞工免受雇主剝削,《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之最高時間,目的在在限制雇主任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貫徹保護勞工之本意。並不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為雇主從事與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性質不同之工作就不是非加班,此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判決之意旨。
在所謂的「值班」時間,如遇有案件,法警仍然要值庭、戒護、解送人犯;檢察官、書記官仍然要協助辦案、職掌筆錄。一切司法程序在「值班」時間照樣進行,而且在待命時間,往往遇到的都是比平常上班時間更棘手突發之狀況,試問司法院,「值班」何所謂與「加班」性質不同?
以行政院函釋掩蓋實為苛扣司法人員上班時間外延長工時的加班薪資,復以「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係公法上職務關係,而非私法上之勞雇關係」來合理化壓榨司法勞力之事實,堂堂司法院,又置《憲法》保障人民工作、財產權之意旨於何地!
97台上1358號判決亦肯認用「工作性質不同」為由來規避發給加班費是違法行為,因為「無法在值班時間施以較繁複之維修工作,乃係因上訴人未提供必要之設備、人力,或考量施工時間之妥適性所致,並未變更其工作之性質」。
待命仍然是上班,只是因為考量工作特性,為了妥適運用機動人力,故以待命作為工作內容。司法院以及法務部長期用「值班」偷渡加班概念,苛扣書記官、法警等人值班時應得請領之加班費,於法有違,與理不合。
無論是公務人員,或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勞工,均屬於「出賣時間並受指揮監督服勞務」的勞動者,法令分兩套是否妥適本身就有爭議,但本質上並無二致。公務人員的差勤規定都明定一天工時八小時、每周工作五天、每月延長工時20小時了,擺明了公務人員原則上是「工時制」的勞動者,僅在工時內受政府指揮監督並服勞務。
司法院與法務部長期用行政命令將加班費折算成60元每小時的值班費,堪比慣老闆。拿78年特別權利義務關係的函示要排除《憲法》上對勞動者的人性尊嚴、工作權的保障,平常講司法獨立一碰到值班費就忙著拖法務部下水。對照大法官不斷「超英趕美」做出進步人權的解釋令,司法院人事處對人權意識的退步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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