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豪/急診專科醫師、曾為美國科羅拉多大學醫學院高海拔醫學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遽聞國道警察遭拖板車追撞事故,相當震驚與哀慟。事實上,近年,警消人員在路邊停車執勤,因為後續來車而造成之交通事故,死傷慘重!
2011年10月,有一位在路邊處理傷患的消防女救護員,因為被後方車輛追撞,造成傷重截肢。2011年12月,一位警員於北二高處理車禍時,遭小客車高速撞擊死亡。2014年6月,台62甲線快速公路發生處理隧道車禍的績優警被撞殉職。單單2011年到2015年,4年之間,警員在處理交通事故,因為後方來車撞擊,共造成2死、31傷。而高公局統計,國道1年約有6起施工遭來車追撞之死亡事故。
公路追撞車禍,重要的原因是民眾不安全的行車習慣,也可能是政府沒有訂定相關法令,而讓民眾在不知不覺間,危害了保護民眾安全的警消人員,造成無辜的死傷!
我內人在兩年前,曾經於美國亞利桑納州的40號州際公路吃到一張交通違規罰單。這是她人生中的第一張也是迄今唯一的一張交通罰單。當時是在深夜,我們被警車攔截,攔下我們的是一個怒氣沖沖的警員,當時我們既緊張又一頭霧水,我們渾然不知違反了哪項規定!後來,在我們一直道歉下,警察態度緩和,他一邊畫圖,一邊解釋,讓我們知道我們做錯了什麼。原來,剛剛那位警察在路肩處理另一台違規車輛,而我們以時速75英里(約120公里)從警車旁邊疾馳「刷卡」而過,違規理由是:「遇到在路肩閃著警示燈的緊急車輛時,沒有變換到內線並讓出一個車道作為安全間隔」,這違反了Move Over Law(讓路法)。
讓路法規定:「在開車時,若前方路旁有正在執勤中的警車、救護車或消防車,你必須閃避到另外一個車道行駛。若沒有其他車道可以使用時,則必須將時速降到20英里(約時速32公里)以下」。這項法律的原由是:在美國,自1999年到2010年,有164位交通警察處理意外事故時被後面魯莽駕駛人給撞死,因此開始有人到處鼓吹立法,讓當駕駛人在讓路或減速的同時,保護到這些人,也同時保護到自己。目前,全美除了華府之外,其他州都已完成立法並正式實施。
當時,我們認為,這條法令對於來自台灣的駕駛人,真的非常非常不熟悉啊!我們以為台灣沒有讓路法的規定,而使用在台灣習慣的駕駛方式,無意間觸犯了這個法條。
事實上,台灣早有相關法令,只是沒有再進一步定義!台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則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得逕行舉發。由此可見,台灣有類似於「讓路法」的相關法令,但很可惜的是,沒有進一步明文定義與規定何謂「立即避讓」!
我在此沈痛地呼籲政府相關部門:儘速針對駕駛人對於臨停路邊緊急車輛應「立即避讓」加以明文定義與規定,用法令位階的規範,來要求駕駛人在這種情況下應主動讓路或減速。我也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或國會議員正視以上的呼籲,必要時進行修法,增修訂定「讓路法」。同時,各位鄉親們、駕駛人們在法令明文定義或修法公布實施前,請從此時此刻起,就開始針對臨停路邊緊急車輛主動讓路或減速。
兩年前,我內人的罰單代價是約新台幣6000元之罰款跟參加4小時的交通安全講習及考試,但我們內心很感謝那個警察讓我們上了寶貴的一堂課,我們更慶幸的是,當時那位警察是氣沖沖的把我們攔下來,而不是因我們的魯莽行為產生事故造成傷亡。
今天,看到國道警察遭拖板車追撞事故造成傷亡,頃刻間,兩年前那一幕又浮現,內心也陷入悲慟難過。我們忽然想到讓路法宣導海報中的一句話「Protect those who protect you(保護那些保護您的人。)」請駕駛人們都能認同這句話,並從此時此刻起,立即身體力行、一起推動修法、支持「讓路法」。
我衷心地期待不要再看到類似的事故與傷亡,我們一起來保護這些保護我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