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心聲:令人嚇出冷汗的藥品保存期限標示 

出版時間 2017/08/07
藥品保存期限標示一國多制,容易引發紛爭。資料照片
藥品保存期限標示一國多制,容易引發紛爭。資料照片

范綱智、許博程/藥師
 
「藥師!你怎麼給我過期藥?」病人怒氣沖沖的質問筆者。
 
時間回到數日前,筆者一如往常依「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完成調劑作業流程。過程中均已確認所有藥品在治療期間內均未超過藥廠標示之有效期限。
 
將過期藥調劑出去,對藥師而言實在是非常嚴重的指控!但是,在這個羅生門中問題究竟出在哪兒呢?
 
病人沒好氣的說:「好家在我念研究所的女兒提醒,你看!這上面寫EXP 200209!歐~~有夠夭壽哩,過期十幾年的藥還拿給我喔…….」
 
筆者仔細端詳片裝上的鋼印文字,「200209」,驀然心頭一揪,該不會真是我們疏失,沒處理掉過期藥還把它發出去了嗎?每個月盤點查效期的辛苦是不值一哂,若是病人誤食了過期藥品而病情有所變化,這真是無可彌補的過錯!此時,眼睛餘光瞄到該藥品的包裝紙盒側邊,原來,它標示的意思是西元年月日,亦即EXP 200209是指(20)20年的2月9日到期。這真是如獲至寶,筆者趕緊向病人解釋,好不容易才化解一番危機,但也著實嚇出一身冷汗。

查詢我國藥品保存期限的相關法條,任何藥品想要在台灣上市,需依《藥事法》第75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7、18項規定,必須標示可辨識效期的文字。根據筆者觀察,目前標示有效期間的產品已很少見,通常是標示批號與保存期限(有些產品也會將製造日期標示出來)為主。最常見保存期限的幾種標示如下:
1. 年、月、日(yyyy/mm/dd):如2011/10/15、11/10/15。
2. 日、月、年(dd/mm/yyyy):如11/10/2015、11/10/15。
3. 月、年:如02 2020。
4. 年、月:如2020 02。

為何日期標示有如此多樣的格式呢?筆者推究可能和國外與台灣的文化習慣有關。有些產品以西元記年但有些卻以民國記年,有些將表示公元2000年的字首「20」省略,再加上有些僅標示「年、月」或「月、年」,格式莫衷一是顯然使人產生混淆,不易於辨識或判斷。
 
拜最近食安藥安事件頻傳之賜,民眾普遍養成在買藥時、用藥前檢視保存期限的好習慣。然而,其標示卻一國好多制,連筆者身為藥師都辨識的心驚膽跳,遑論民眾有看沒有懂,在一個效期各自表述下,紛爭由此而生。
 
此問題到底有多嚴重?在健康照護層面上,民眾很可能害怕吃到過期藥而擅自停藥,導致慢性病控制不佳,後續衍生更多的醫療問題與增加照護成本;而在政策制度層面上,民眾必然不信任調劑給藥的基層社區藥師,醫藥分業努力二十年好不容易建立的碁石,或許因這小小的不幸誤會而開始崩解!
 
因此,筆者誠心呼籲,建議藥政主管單位應討論出何者為易於辨識之保存期限的標示方式,並拿出魄力統一規定其格式,別再讓醫療人員或民眾霧煞煞。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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