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財團法人要法制 不要欽差

出版時間 2017/07/18
行政院院會4月拍板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政府為主要捐助人的民間財團法人,政府派任董監應占一定比例,引發民間法人機構質疑政治介入後恐影響其公益、專業及超然之角色。資料照片
行政院院會4月拍板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政府為主要捐助人的民間財團法人,政府派任董監應占一定比例,引發民間法人機構質疑政治介入後恐影響其公益、專業及超然之角色。資料照片

王勝弘/台灣樂善創新發展協會理事
 
國營事業、官股公司、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和公立學校等等,往往是政治掌權者下的酬庸位置,牽扯的無非是錢、權、人脈和影響力。儘管如此,只要吃相不要太難看,社會往往也睜隻眼閉隻眼。然而,這套遊戲竟一步一步套上了民間法人機構。
 
2016年,立法院初審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以政府獎勵補助金額作劃分,規定私校增設公益董事及公益監察人。其實大專院校原本就有公益監察人設置規定,唯為何非要官派不可?而新法「董事會議決相關事項,經公益董事表示異議者,不生效力」其權限則太過擴大,不倫不類。

2017年,《醫療法》修正草案,民間財團法人醫院必須由中央指派公益監察人。說白了,新法只是增加政治介入空間而已。至於影響範圍更大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將來恐怕也難逃政治掌控,稍有不甚恐影響民間財團法人之公益、專業、與其超然之角色,如此民間單位將更難跨出國際。
 
民間法人機構是社會公有,也是民間自主團體,即使非屬私人,卻也不隸屬於政府。若非有明確違法事實,政府不應以官派的人強制介入,讓干預管理變成常態。否則,只是徒增更多弊端的風險,萬一成了欽差大人,讓人嘴裡頌著吾皇萬歲萬萬歲,手上奉著「裝滿滿」的茶葉罐或水果盒,這逢迎拍馬、賄賂疏通的陋習,誰敢保證不會發生?下對上才叫監督,上對下叫做不對等的權力,把手伸到民間非官方組織,這吃相,難看。
 
弊案本出自不健全的法制。如果理由是對「人」不信任,又如何期待「人」可以防止弊案?更何況是用指派的方式。想要正義,不如指出如何將防範弊案制度化,如何公開資料,如何查核,罰則又如何。人的部份同樣可以再規範,並糾正現在遴選晉任方法哪裡不妥,權責哪裡不合理。

最糟的方式莫過於「指派」這種單純又威權的思維,因為「指派」本身往往就是最大的弊案來源,何來正義可言?甚至,即使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單位及公立學校也應退出干預,回歸法人原本精神,還財團法人和學校非政治之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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