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言/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會員、現職員警
7月14日12時15分,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簡銘韋走了。
4月23日,銘韋為了支援處理聚眾鬥毆導致車禍發生。我們或許可以責怪當時的滋事分子是車禍元兇、也可以惋惜學弟遭逢不幸。然而我難過警界的幼苗還來不及茁壯,卻被僵化過時的體制所催殘。
對以汽機車巡邏為主的基層警員而言,駕駛車輛是無法避免的行為,發生事故在所難免。以警政署資料統計,民國104年員警交通事故共有503件。
甚至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8號中,認定「員警平日職司駕車巡邏、治安維護等勤務,足認被告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該案連警察休假肇事都被判決屬於業務過失,顯見在法界認知中,駕駛是警察的經常工作。
那麼警察是否真的嫻熟駕駛?既然警察常為上級所訂的浮濫績效飛車追逐,想必都有了精實的駕駛訓練吧?24小時,這是我從進駕訓班到拿到小客車駕照經歷的總時數。
或許僅用兩年要訓練出足以應對各種狀況的警察,本來就極其困難。法學、射擊、執勤技巧、體能訓練、軍訓……已經夠多課程了,駕駛訓練這種東西有安排就好了吧?至於機車大家都已經會騎了吧?根本沒必要教啊?
於是多數警察連安全上路都有問題了。我曾數次目睹資淺同事油門當剎車撞倒整排機車、撞歪燈桿;轉彎時把車開上安全島;甚至連要放手剎車都不清楚……諸如此類基本駕駛問題層出不窮,法官大人您認為駕駛是警察的基本技能,我還真不知該做何反應。
在學校沒得學,畢業後常年訓練也不會教。明明警察踩油門的時間比扣板機的時間還要多,但很少人會想到要精進駕駛技術。諷刺的是警察動不動就被指揮執行追車、逼車、包夾,上級還要求接獲報案需五分鐘內趕到現場,每位員警只能祈禱這次一樣平安度過,不然發生事故就是「員警個人問題,警車毀損應負保管責任請賠償」。
既然警察現在仍依賴機動攔車取締做為主要績效來源,而長官也依然視這些績效為無可取代。那汽機車特殊駕駛應列為警察必備技術,甚至是比逮捕術跟射擊等還要優先順位的課程。
然而直至今日,我們依然只能哀悼年輕生命的消逝,慶幸自己在每次出勤時躲過一劫。很多意外是可以避免的,攔截圍捕戰術、平時駕駛訓練、攔截阻擋裝備、專業人員培訓……只要能精進任何一個環節,就能減少事故發生的機率。上級真的有在乎我們的值勤安全嗎?
永別了,銘韋,今日我們為你哭泣。日後,我們必讓那些造成你犧牲的人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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