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牧/大學副教授
曾任司法院副院長的蘇永欽教授,6月25日在「司改的宏觀思維」一文中的結論:「《憲法》讓超脫政黨政治的司法院來主導司法改革是對的,就看它有沒有肩膀。」,筆者完全不能認同。從司法院審核行政法院稅務專業法官證照的申請取得作法,ㄧ葉即可知秋,司法人是不可能完全自我改革的。
司法院為了應付新的立法要求,把應該要被改革的對象,直接放到改革的重要職務上,司法院無視人民對稅務訴訟審理品質的殷殷期盼,不願誠實面對行政法院體系欠缺專業法官的現實,讓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完全崩解!司法院便宜行事的態度,是造成台灣司法長期以來不受人民信任的原因之一,詳見「法官標示不實 我告發司法院詐欺」、「司改應及行政法院 否則台灣豈有前途?」更何況《憲法》從未讓司法院來主導司法改革。
筆者引用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斯(North)的制度變遷理論觀點,說明為什麼「司法人是不可能完全自我改革的」。諾斯的主要觀點之一是意識形態理論;此意識形態不是指一般的價值觀,而是指對制度正義公平的判斷。意識形態居主導地位最明顯的是獨立的司法活動,法官因有獨立審判與終身職制度設計,所以能夠避開利益團體的壓力,達成司法正義公平與保障人權的目的。這是專家學者與普羅大眾深信的意識形態,也是司法制度設計正當性的基礎。
意識形態理論告訴我們:當任何人深信制度是違背正義的時候,就會嘗試改變此制度結構。多少的人權、司法與稅務學者專家,認為我國現有稅務法律違背正義公平,經過十多年努力好不容易在去年底由立法院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其設立宗旨「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的作為是打了正義公平一大巴掌,更是「給小英總統一個大悶棍」,我們如何期待由司法院主導的司法改革能夠成功。
而黃國昌立委特別在6月12日召開「新瓶裝舊酒 稅務法庭專業嗎?」記者會:司法院這樣胡搞,是在告訴社會,不管法案如何改革,我司法院就是有辦法不甩你。筆者更憂心的是司法院固有的意識形態,真的有堅持社會的正義公平嗎?
人民是制度的主人,所有的國家權力都應該來自於全體人民,所有國家的法律制度的設計是要保護人權與彰顯正義公平。諾斯也指出另一個制度變遷理論的代理人問題,所謂的代理人問題是指:是否有機制可以約束代理人,讓代理人能忠實的執行當事人所委託的合約。在全世界的民主制度裡,代理人必須要有民主的正當性,如經由全民投票選出總統,總統是人民的代理人,代理人民執行國家治理活動,總統的政見就是具體的合約內容,若未忠實執行合約,可以罷免(雖然難度很高),至少每四年可以用選票讓他下台。
同理,立法委員代理人民執行立法活動,司法院長代理人民執行司法活動,我國《憲法》講五權分立,從行政、立法、考試、監察院,這些一級的憲政機關擔任的人員,要嘛是被國會審查,要嘛是直接被人民選出來,幾乎都有直接或間接的民主正當性基礎,法官也不應該例外。
法官是司法個案審理活動的典型代理人,代理人民執行訴訟個案的審理判決,目的就是要保護人權與彰顯正義公平,然而法官的民主正當性何在?一般來講都會認為法官是「依法審判、依法任用」,這樣仍是缺乏民主正當性基礎。在個案過程中更重要的是,法官是否堅持保護人權與彰顯正義公平的意識形態?
我們都知道在司法訴訟個審理過程,主要是在處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兩件事。我國現採的法官職權主義,把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全部都歸到法官身上,台灣法官在缺乏足夠民主正當性下,最好的方式是採用陪審制,讓由人民產生的陪審團來負責事實認定,讓法官來做法律適用。
陪審團即是補強法官審判過程的民主正當性基礎,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法官則代理人民執行個案法律適用的活動,陪審團與法官共同以堅持保護人權與彰顯正義公平的意識形態為核心,這才是台灣司法改革的關鍵。台灣司法若能依此改革,就不會發生法官不依事實證據判決的離譜案例,如「江國慶案」、「吳乃仁案」、「郭瑤琪案」、「太極門稅務」等冤案。
而在行政法院審判上,行政法院在不僅被稱被稱為「敗訴法院」,是有審案時不依證據來判案的離譜法官,如台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法官,在公開的記者會上記者問他有沒有仔細看調查公文證據,他竟然說:「『因為』年紀大了,有時候看了(有利人民證據)會很快就忘掉。」。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及第3項明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得出於臆測,此項證據法則,自為行政訴訟所適用。」此種既不遵守法令,又不依事實證據判案的法官,顯然未能保護人權與彰顯正義公平,而司法院仍然審核通過為稅務法庭專業法官,筆者再度質疑司法院改革的決心何在?
陪審制有幾個好處:一、能維護法院公平,法官不會公親變事主;二、人民和法官分工分離,人民是主角,法官退居第二線,成為引導角色;三、人民以邏輯及共識認定事實,所以法庭活動將更貼近民眾,檢察官舉證責任也被要求要提高;四、強化司法個案審理過程的民主正當性基礎。期盼全體國民能正視理解司法改革的關鍵問題,共同督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所有委員與司法院,讓台灣真正落實以民為主,以法為規的法治國,為子子孫孫建構一個能保護人權與彰顯正義公平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