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黃祿芳:恐龍咖啡的苦澀

出版時間 2017/06/26
媽媽嘴咖啡店推出恐龍咖啡,宣傳強調食穀不化。楊景名攝
媽媽嘴咖啡店推出恐龍咖啡,宣傳強調食穀不化。楊景名攝

黃祿芳/宜蘭地方法院法官

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及股東等人日前遭法院判決應與謝依涵連帶賠償被害人家屬368萬餘元確定。呂老闆心裡苦,推出以「食『穀』不化」為賣點的「恐龍咖啡」;呂秋遠律師及朱學恆都抨擊該判決課予老闆過高、顯不合理的注意義務,朱學恆並形容呂炳宏是「地獄倒楣鬼」。

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在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因為立法者預想員工可能沒錢賠償,由老闆賠償被害人後,再依同條第3項規定轉向員工求償,讓被害人比較有機會拿到賠償金。但這並不是指員工在工作以外的行為也要由老闆概括負責;只限於員工客觀上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例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老闆才需要負責。此外,本條採「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推定老闆有過失,由老闆舉證自己已盡注意義務或縱使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才能免責。

在這個消費者在咖啡店被店員下藥後遭殺害的案件,從老闆的角度來看,最後下刀殺害的地點是在店外,怎能算到店家頭上?但若從消費者的觀點,不管是下毒藥當場毒死,或是下藥迷昏帶到店外附近用刀刺死,不都是失去了寶貴的性命?不都是這家店的店員在上班時間執行職務時,利用熟客對店家的信任所完成的加害行為?雖然沒有一個老闆希望店裡發生這種事,更不想衰到自己事後被店員誣指為共犯,但客觀上很難說店員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實施侵害行為。試想,若受害身亡的顧客是您的至親,而店員兩手一攤沒錢可賠,您能接受店家不賠的結果嗎?

當然,讓許多人為老闆感到不平的是:對於平日表現良好備受信任的店員,老闆怎麼可能有機會察覺她所精心策劃的殺人行為?但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民事訴訟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容易因舉證不足而敗訴,老闆在訴訟法上已先天處於須舉證證明自己不可歸責的不利地位。而民事實務基於保障被害人求償機會的立場,向來對老闆舉證免責的事證上要求較為嚴格,歷來能成功舉證免責的老闆相當少見,以致於從店家的觀點來看,法院的要求過於嚴苛。然而,老闆固然倒楣,但喪命的顧客又何嘗不是「地獄倒楣鬼」?
 
民事案件常見的兩難,在於兩造可能都是善良無辜而值得同情的人,立法制度及實務走向涉及價值取捨、利益權衡及風險分擔,手心手背都是肉,在「地獄倒楣鬼顧客vs.地獄倒楣鬼老闆」的訴訟中,不能因同情老闆的處境就不去顧及受害消費者的權益。而老闆要避免承受遭消費者索賠的風險,不是發給員工「殺人意願問卷」,而是預先向產險公司投保人事保證保險。

其實,不乏先進國家有對老闆更不利的立法,例如在美國、英國、法國,老闆對受僱人職務上侵權行為負「無過失責任」,連舉證免責的機會都沒有,但沒聽說他們的國民認為是恐龍立法。台灣民事實務朝向上述先進國家看齊,提昇受害消費者的權益,法官卻為此背負恐龍罵名,或許真該點一杯「恐龍咖啡」,細細品嚐其中的苦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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