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嘉達/台灣法警工會發起人
昨夜(20日),「彰化地檢署」驚傳強盜犯嫌自殺事件,該名犯嫌於候訊室(即牢籠)內以「運動褲的鬆緊帶」上吊自殺,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
然而,司法機關內發生犯嫌自殺事件絕非頭一遭:今年 5月15日,於「台北地院」候審室(即牢籠)內等待開羈押庭之殺人犯嫌,仰藥輕生,緊急送醫洗胃;同年3月16日,於「台南地檢署」複訊之毒品犯嫌,以眼鏡架自戕;同年3月8日,遭裁定羈押之毒品通緝犯於「士林地檢署」候訊室內,以外套上吊輕生;2016年6月16日,「彰化地院」法庭內聆判之毒品被告(美國籍男子)持剪刀自戕身亡。
短短一年,全國院檢至少發生5起犯嫌或被告自殺之事件,司法機關淪為犯嫌或被告的「自殺勝地」,戒護維安工作「亮起紅燈」!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法警肩負法院或檢察署之戒護維安工作。因此,每當司法機關發生犯嫌或被告自殺事件,司法機關究責之對象往往是「位處第一線的法警」,戒護之法警除須面臨「行政懲處」外,尚有相應之「刑事責任」(業務過失致死罪、瀆職罪等),甚至還要遭犯嫌或被告之家屬「民事求償」,其所承受責任之重,不言可喻。
或許犯嫌或被告自殺事件頻傳,國人早已司空見慣,而漸趨麻痺無感,即便是新聞報導,處理上也常是以「機關將追究是否有人為疏失」草草作結。至於司法機關,更始終態度一貫地將矛頭指向「法警」,彷彿「黑鍋有人背,問題就解決」,而「憾事的一再發生」,都是那「第一線的人為疏失」所造成。
雖說犯嫌或被告自殺事件之發生,無疑是戒護維安工作的缺失,然而,筆者認為一概將責任歸咎於「位處第一線的法警」有欠公允,蓋戒護維安工作上漏洞及隱患之成因,實則導源於司法院及法務部的長期「怠惰」與「不作為」,豈能任由司法院及法務部的「行政高層」一再「閃避責任」、「得過且過」!
針對2016年6月16日「彰化地院血濺法庭」事件,「進擊的監委」展開由下而上的追查行動,於今年3月15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即通過調查報告,終於讓「長期由第一線法警被黑鍋」之沉冤得雪!調查報告中明確指出:「法警人力不足」及「欠缺法警行使職權之法源依據」是憾事發生之關鍵因素,要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更端出數據,指出院方法警人數僅法官配置的「0.53」,而檢方法警之落差又更為懸殊,只有檢察官配置的「0.414」,部分地檢之法警人數甚至是「0.2幾」的配置比例,且院檢法警之人力缺口竟高達「3000」餘人!不僅形成「將多兵少」之不合理現象,而且在法警人力吃緊下,「位處第一線之法警」幾乎是「一人當三人在用」!
由於法警人力不足、勤務超載,連續執勤下,「戒護之專注力」根本難以維持,過勞執勤之惡性循環,造成戒護及維安勤務上之漏洞及隱患。面對法警人力不足所衍生之執勤困境,司法院及法務部並未積極規劃充實法警人力或調配之措施,反而總託辭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限制,置身事外、袖手旁觀,任由戒護維安之漏洞及隱患日趨惡化!另一方面,司法院及法務部就所屬機關之人力配置上,長期向高階人力傾斜,導致司法機關基層輔助人力的嚴重短缺,而司法院及法務部「現餘可配置之員額數」根本已無法填補法警的人力缺口。
再者,司法院及法務部亦未能依據各院檢「刑事案件收件量」或「在押、提訊之犯嫌或被告人數」為標準,來合宜調整「同一類」法院或檢察署之員額,且未能優先就「人力重災區」之法院或地檢署補實人力或增加員額,以致爆發基層法警「人力荒」或「逃難潮」(轉調或離職),使原本法警人力不足之景況雪上加霜。凡此種種,均凸顯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怠惰」,就司法機關犯嫌接連自殺事件,司法院及法務部實難辭其咎!
此外,監察院調查報告更指出:「現行《法院組織法》有關法警職務的規定,尚不足以作為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行使基礎。」誠然,法警之勤務內容,諸多涉及干預人民基本權之項目,諸如:警械及戒具之使用、被告或犯嫌之身體檢查(搜索)、對可疑人士之盤詢(查)、進出機關及院區之安全檢查等,備受民眾之挑戰與質疑,執勤不但耗費人力且趨向被動、消極。
是以,監察院認為宜另定《法警職權行使法》,以確保法警執行勤務之「合法性」與「積極性」。關於《法警職權行使法》之立法,在筆者與夥伴們的努力與推動下,透過「許淑華」及「蔡易餘」等立法委員之協助,《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目前已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待審查中(二讀),該草案內容除符合《憲法》、《兩公約法》、《兩公約》之要求外,且其多數規定參考自「司法院高等法院」或「法務部高檢署」所頒定與法警勤務相關之行政規則,前揭行政規則於司法基層實務上運作十數年之久,據此擬具之《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絕對禁得起司法基層實務的檢驗。
然而,令人費解的是,司法院與法務部竟認「無立此專法之必要」,除未積極配合立法院之立法進度,更無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甚至還提出「擬於《法院組織法》中增訂法警執行職務的規定即可」之意見。司法院及法務部如此「便宜行事」的消極態度,連監察院監察委員都看不下去,監察院認為司法院所提意見顯不合於「組織法及作用法分立原則」!
昨夜「彰化地檢署」的強盜犯嫌自殺事件,讓筆者追查起近期接連發生司法機關犯嫌自殺事件之內情,不禁感到萬分的痛心與無奈。然而,筆者心中更不捨的是「位處第一線的法警」,在事發後所將面臨的「行政懲處」與「民、刑事責任」,甚至法警室恐被加諸更「高壓強勢」的勤務管理措施。走筆至此,筆者已是潸然涕下。
揆諸歷次《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或修正理由,乃至「司改國是會議」中所提出的諸多倡議,司法院及法務部總是高舉著「保障被告人權」的鮮明旗幟。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意良善的法制或政策,倘無合宜的執行人力與配套措施,終歸是「紙上談兵」!在立憲主義「人性尊嚴保障」及「無罪推定原則」下,司法機關不該無視「未經司法審判」之犯罪嫌疑人「自殺輕生」之警訊。此外,在《憲法》、《兩公約法》、《兩公約》有關「勞動權保障」之要求下,司法院及法務部更不該長期漠視「司法基層人員的勞動困境」,在「缺人、缺錢、欠缺執法依據」的景況下,還不斷苛求「位處第一線的法警」完成「不可能的任務」!
司法機關犯嫌接連自殺事件頻傳,彷彿那在風中飄蕩的冤魂,不斷泣訴著「司法院及法務部」長期的「怠惰」與「不作為」,以血淚指控那「司法院及法務部」正是事件背後「消失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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