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位熱愛台灣的台大醫學院退休教授
最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醫療事件舉證責任分配案),加上之前已經有幾個醫療爭議案件,法官引用醫學會的治療指引,對醫師做出不利的判決,我如梗在喉,深感難過;每一個病人的病情都不相同,一百位急性盲腸炎可以有一百多種臨床表現,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台大胃腸肝膽專家宋瑞樓教授的盲腸炎,台大所有專家包括宋教授自己,做出各種各樣的診斷及治療計劃,諷刺的是最後只有一位實習醫師做出正確的診斷,由這個例子,來說明臨床病例的多變性及不可預測性,絕非根據治療指引,三言兩語就可以做決定,否則也不用唸醫學院六、七年加上三至七年不等的専科訓練。
治療指引不是食譜,也不是聖經,疾病不是醫師造成的,相信絶大部分醫師在診療病人時,都會本著良知及職業道德,克盡職守,就好像救火員救火,幾乎沒有聽過救火員被控訴救火不力、造成財務生命損失,這一點,醫界與法界真的必需要好好討論溝通一下,至少醫療爭議事件,應該尊重醫學專家或學會的意見(類似歐美的陪審團)。
除了在民事訴訟程序,本案具有指標性意義外,對於醫療行為應注意義務標準改採「醫療指引」,可能牽動將來特約機構與健保署間的醫療服務費用的大量增加請求,這些案件的影響,很可能造成恐慌性的保護性過度檢查治療(例如本案件,只要有腦部問題的可能性,就要做電腦斷層掃描),將會造成健保巨額的浪費,台灣用最少的費用,維持高水準的醫療,巨額的浪費,相對會減少醫、藥、護及其他醫療人員的待遇,動輒千萬元起跳的賠償金額,醫師要數年不吃不喝,才能賠得起,甚至賠不起,完全不符合一般消費行為的對價公平原則。
優秀人才不願意從事醫療相關行業,六大(內、外、婦、兒、急救加護)皆空的現象只會越演越烈,醫療水準隨之降低,絕非全民之福,美國有反控訴(counter sue) 的制度,對於醫療爭議控方敗訴時,做為被控方的醫師,得以反控訴對方,所有司法費用、精神賠償由對方負擔,這樣可以遏止悪意的濫用司法控訴;現在的社會,普遍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請大家發揮你的影響力,讓全民,特別是法界人士,能夠對這樣的亂象有清楚的認識,譲全民能真正享受世界一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