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三大謬誤──台大腦出血案「有無醫療疏失」之評析
吳冠漢/高雄長庚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銘傳大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高雄長庚醫療爭議鑑定委員會委員
最近紛紛擾擾的台大腦出血案,最高法院因認定醫師有醫療疏失,才要求「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倒置」。但筆者認為最高法院判斷有無醫療疏失有三大謬誤,應再行調查並重新判斷。
本案病患因滑倒、頭部外傷而於20:36急診,主訴嚴重頭痛、嘔吐、右眉3公分撕裂傷,X光檢查無明顯異常,21:30傷口縫合過程中出現嘔吐。22:30入觀察室,於留觀期間又再次嘔吐並給予針劑。23:59突然喪失意識。電腦斷層(CT)發現腦出血,緊急手術後於十個月後死亡。
最高法院判斷之三大謬誤為:
一、腦神經外科醫學會之臺灣版頭部外傷準則有兩種層次不同之標準,分別為「指引(Guideline )」以及「建議(Options)」。在「指引」的狀況下,有強烈證據病人可能有腦出血,應直接安排CT,包括受傷後2 小時未恢復完全意識、疑顱骨骨折、神經學異常、癲癇、嚴重顏面損傷等。
而在「建議」的強度下,包括嘔吐2 次或以上、年齡>65歲或<2 歲、藥物或酒精過量、持續嚴重瀰漫性頭痛、危險之受傷機轉等,則未有充分的證據議直接作CT。法院錯將「建議」的強度直接昇高為「指引」,認為本案病人頭痛加嘔吐兩次即應立即作CT,為不合理之判斷。
二、頭部外傷病人在設備最完善的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為每1個小時由護理人員測量生命徵象及評估意識,在急診觀察室則多為每2-4個小時評估。法院認為頭部外傷病人應依臺大醫院急診作業手冊,每15-30分鐘巡診,不符醫療實際狀況,甚至超越加護病房的標準,強人所難,為不合理之判斷。
三、本案究竟是否有醫療疏失,而應及早安排CT?本文認為22:30入觀前僅有嘔吐一次、且意識清楚,未有CT適應症。而在「入觀後再次嘔吐」之時間點,病人已符合頭部外傷準則之建議,表示出血之風險昇高,應評估並確認是否有安排CT之必要性,實際上才是判斷有無醫療疏失之關鍵時間點。可惜判決書以21:00作為判斷基礎,調查有未竟之處。
此案引發醫界極大反彈,應為判決理由確有其不公平及不合理之處。本文提出該案件中法院三大謬誤,期待在高等法院更審時有更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