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糾這樣判對嗎】蕭蒼澤:舉證責任在醫師無誤

出版時間 2017/06/06
高院前庭長陳貽男10年前指控台大醫師業務過失導致妻子過世,昨最高法院認為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雙方專業不對等,應依《民訴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資料照片
高院前庭長陳貽男10年前指控台大醫師業務過失導致妻子過世,昨最高法院認為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雙方專業不對等,應依《民訴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資料照片

【重大醫療糾紛 法院這樣判對嗎】舉證責任在醫師無誤

蕭蒼澤/律師

醫師對於重大醫療疏失應負舉證責任,也就是醫師方要證明不利之醫療結果跟他的醫療行為二者間,不具備因果關係,始可免責,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因為原、被告雙方醫療專業不對等,所以舉證責任應轉換。

所以醫方擔心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昨日報載,高等法院前庭長陳貽男的妻子在健身房滑倒撞頭,送台大醫院緊急手術後仍重度昏迷,10個月後死亡,陳和3名子女控告急診室醫師林麟、潘為元、吳明勳有醫療疏失,要求台大、醫師連帶賠償1200餘萬元。

高院判原告敗訴,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屬重大醫療瑕疵,因醫病雙方醫療專業不對等,應由醫師舉證因果關係不存在,依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民五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第277條但書規定,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

何謂重大?何謂原則?醫療行為本來就不應該冒險,尤其是摔倒撞到頭而有無造成顱內出血之疑慮,醫師在做判斷應否進行斷層掃描時,本來就更應該借助更尖端之醫療技術與器材,否則要這些醫療器材做甚麼?

或有人認為這樣會導致醫療成本的增加,可是這是二回事,醫療成本的負擔是可以討論的,但像本件在健身房滑倒撞頭,送到台大醫院緊急手術後仍重度昏迷,10個月後死亡,這怎麼可以不用作斷層掃描呢?救人本來就是要窮盡一切方法,這才符合醫師宣示要盡可能地維護人的生命的誓詞。

本案最高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的規定,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是因為林、潘醫師替陳妻急救時,雖有注意陳妻已嘔吐兩次、瞳孔反應及其他生命徵候,卻沒評估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是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吳明勳是急診室主治醫師,沒在場指導,也沒在陳妻失去意識前親自處置治療,是否符合台大身為醫學中心的醫療水準,值得懷疑,我贊同這樣的看法。

舉證責任的轉換敗訴的機率大約會增加為3倍,但是在適用此一例外之轉換情形,大約也只有10%的案件適用,我們只是希望醫病間能有更完善的溝通,例如本件是否要做斷層掃描也應與家屬溝通,分析機率並做成紀錄,減少醫病雙方之爭議,畢竟生命無價,家屬的抗爭與奮戰是可以想見的。懇切希望醫師能更確實注意病人意識變化,並溝通安排斷層掃描、即時動手術,是否有無可能免於昏迷和死亡,我們不知道,但就是要盡一切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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