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品騏/資深法律工作者
台灣的房子不給人住
從內政部2016年第3季的資料來看,台灣實際上約有800萬個家庭,但有860萬間房子,過去一年又發建照蓋超過8萬間房子,現在台灣人口減少,但房子還是一直蓋,變成人少屋多的現象。
從財政部整理2014年的資料來看,台灣有618萬人(不含法人)名下有房子,房子總數為809萬間房子,其中12.7萬人名下有4間以上房子,更誇張的是有5655人名下有超過11間房子,甚至有23人名下有超過100間房子。
用戶數來看,2014年台灣登記戶數有847萬戶,有263萬戶(31%)沒有房子,有351萬戶(41.4%)有1間房子,141萬戶(16.7%)有2間房子,也就是說台灣有3成的家庭沒有自己的房子,9成的家庭房屋數在2間以下。
再來看房價,2016年第4季台北市房屋交易均價是2068萬元,新北市是1140萬元,高雄市是819萬元,全國是982萬元;在台北市不吃不喝要15.47年才買得起房子,新北市要12.7年,高雄市要8.61年,全國要9.35年,買房對很多人來說遙不可及。
台灣這麼多家庭沒有房子,但有人名下可以有上百間房子,很明顯現在就是有人不把房子拿來「居住」而是拿來「賺錢」,有錢人沒有資金壓力,囤房來賣,我們很清楚台灣的問題不在房子不夠,不要再蓋社會住宅了,重點是房子要「去商品化」,最有效的工具還是稅制。
還有,最近有人在討論放寬陸資來台購屋,站在居住正義的立場,堅決反對。大家千萬知道這些人沒有要待在台灣,買台灣的房子就是為了賺錢啊。那些手上有很多房子的人,樂得轉手賺一筆,所以編出很多理由,像保障財產權或平等權之類的,想把開放陸資或外資購屋合理化,千萬別被騙了。
住房可扣稅 囤房課重稅
現在既然有人把房子拿來當商品買賣,那就把它的商品價值納入所得稅裡累進課稅,仔細來說,每間房子都有利用價值,具體化就是租金收入,為了核定方便,先抓公告現值1.5%計算,把房子的擬制租金收入納入綜合所得稅裡課稅,並且給每個人一個合理的「房屋使用特別扣除額」,就先抓7.2萬元,這樣的結果如何,我們來看看。
情況一:一對伴侶養一小孩,名下無房,在台北租一間年租18萬元的房子,合併報稅,無房屋擬制所得,3個人直接有21.6萬元的房屋使用特別扣除額,已足以包含實際租金支出,算起來,只要1家3口的月租金低於1.8萬元,都能全額包含,且不需要任何租屋證明,避免現在租屋房東不給報稅,看得到吃不到的窘境。
情況二:一對伴侶養二小孩,名下有一間公告現值1600萬元的房屋,合併報稅,房屋擬制所得24萬元,但4個人直接有28.8萬元房屋特別扣除額,已足以抵銷一戶人家擁用一間房子的使用價值。
情況三:一對伴侶養二小孩,名下有二間公告現值分別為1500萬元及900萬元的房屋,合併報稅,房屋擬制所得36萬元,4個人有28.8萬元房屋特別扣除額,多出7.2萬元的所得,如果所得稅率是20%,也只要多繳1.44萬元。
情況四:一對伴侶養三小孩,名下有10間公告現值都是2000萬元的房屋,合併報稅,房屋擬制所得300萬元,5個人有36萬元房屋特別扣除額,多出264萬元所得,如果所得稅率是40%,就要多繳105.6萬元的稅。
總結一下,台灣有3成家庭沒房子而在租房子的人,這些人多了特別扣除額可以扣稅,可以省下一筆繳稅錢;另外約6成家庭只有1至2間房子,若房子的公告現值加起來在1920萬元以下,家裡有4個人頭,也不會被多課到稅;比較會有影響的就是那1成的家庭,尤其是那些名下有10戶以上的人。
這樣的安排可以讓所有房子充分利用,直接擬制收入,促使名下有多間房子的人把房子出租出去給別人使用,讓擬制收入盡可能的等於實際收入,不願意出租就賣給需要的人,如果一直讓房屋空在那裡,除了房屋稅外,再加課所得稅,讓房屋的功能回歸到「居住」不是被當「商品」買賣。
這是參考瑞士稅制改良的,絕對可行,政府若在乎居住正義,這絕對是個好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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