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世俗的歸世俗 法律的歸法律

出版時間 2017/05/25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允許同性婚姻違憲,並限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否則同志可直接登記結婚。部分民眾擔憂恐掀起負面社會效應。資料照片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允許同性婚姻違憲,並限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否則同志可直接登記結婚。部分民眾擔憂恐掀起負面社會效應。資料照片

林祺祥/執業律師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在國內同婚運動者努力數十年後,終於在同婚者祁家威的聲請釋憲下,回應並肯認了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同享《憲法》第22條的婚姻自由權,判定現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之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並宣示了兩年的落日條款,督促立法機關應依解釋內容著手修正或制定新法。

大法官這號解釋,除了讓我們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外,顯然也是我國婚姻制度走向的重要分水嶺。解釋內容揭示基於《憲法》上「平等權」與「婚姻自由權」保障,現行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皆是以異性婚的「男、女」為適用對象,相對剝奪了「男男」或「女女」同性者締結婚姻關係、同受法律上婚姻制度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宣告現行《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違憲。

投贊成票的大法官顯然完全站在「法律面」的角度進行違憲審查,不考慮所謂的「世俗觀點」,沒有從能否生育或社會傳統習俗等因素來界定「婚姻」的意義,從釋義學上來說堪稱理性,但如此超脫世俗的「純法律解釋」,能否貼近「法的精神」?如果可以,大法官往後對婚姻制度的解釋能否秉持相同的態度與方法來審理相關釋憲聲請案?

我們要問的是,釋字第748號解釋跨出了家事契約的固有藩籬了嗎?

以往的家事契約因「善良風俗」考量,在法制設計上「契約自由」受到相當大的箝制,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婚姻關係不能任由一方片面終止」的謬誤。

「婚姻契約終身制」也是源於社會傳統習俗,但本身卻戕害「婚姻自由權」更深,解釋理由書中引用釋字第362號解釋指出「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有「是否結婚」或「與何人結婚」之結婚自由,但這樣的「婚姻自由權」卻只保障了一半,因為我們不能選擇「結婚契約期間多長」,結了婚也不能「隨時結束婚姻」,這是哪門子的「婚姻自由」?試想我們簽了房屋租賃契約之後如果片面提前終止租約,大不了賠錢即可,但結了婚卻如同「賣身契」一般不能隨時喊卡,這不也是以所謂的「社會傳統習俗」來決定「婚姻契約終身制」?人民的「婚姻自由權」竟遠不如「財產權」,這樣的法律制度有無失衡?

相較於「同婚合法化」的議題,「婚姻契約終身制」不是對人民婚姻自由權更嚴重的戕害嗎?大法官既然就法論法的站在「《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角度來審理同婚案,並做出了現行民法婚姻制度違憲的解釋,想必已跨出了不合理的固有藩籬。既然「世俗的歸世俗,法律的歸法律」,何妨在下一個因裁判離婚不成聲請釋憲的個案中也宣示「婚姻契約終身制」違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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