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交鋒】主檢李允煉:「微罪處分權」真的是基層警員想要的嗎?

出版時間 2017/05/23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臨檢引發議論, 警察是否得擁有微罪處分權也引爭議。翻攝畫面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臨檢引發議論, 警察是否得擁有微罪處分權也引爭議。翻攝畫面

李允煉/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司改國是會議如火如荼地進行,其中關於警察微罪處分權(即雙偵查主體)亦討論熱烈,司改委員林達檢察官及前警政署長侯友宜等先進均為文發聲。如從檢察官可大量減輕微罪負擔及長期與警方合作辦案之友好關係而言,筆者自無反對之理,但關於微罪處分權,警方高層大聲疾呼,但真的是基層警員想要的嗎?
 
警察微罪處分權顧名思義,是指刑案中屬微罪範圍之案件,授權交由偵查第一線的警方處理,使此類案件不須再經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程序即可終結。其主要目的,在於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資源及刑事政策轉向之考量,立意甚佳,且鄰國日本亦已行之多年。此制度既係合理分配司法偵查資源,首應定義「微罪」範圍。
 
前署長為文認微罪係指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輕微情狀可憫恕」,或「被害人表示不願追究者」,並舉摘取公所2朵花者及拾荒老婦在民宅撿拾價值新臺幣3元之7個紙箱均被以竊盜罪解送為例。此2案乍看確屬輕微,但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非最重本刑1年以下之罪。又所謂「犯罪情節輕微,情狀可憫恕」,究竟由何人可為價值判斷?是承辦之偵查隊偵查佐或是分局長等警官?有無身分限制?均非無疑義。又何謂犯罪情節輕微?如前例偷2朵花、7元認屬輕微,則偷20朵花、70元,情節是否輕微?如須定義竊盜金額多寡,是否會如賄選定義30元之標準反陷入無窮泥淖中?至此,微罪定義恐已全然混亂。

況「情狀可憫恕」,拾荒老婦算可憫恕,那拾荒中年男子算否?實際此用語係源於《刑法》第59條之量刑酌減規定,涉及高度價值判斷,為法官量刑之判斷依據(通常係用於運毒、殺人等重大刑案之酌減依據)。另前署長所稱「被害人表示不願追究者」,究有無限制何種犯罪,如強盜、竊盜之被害人不追究,是否即屬微罪?實則現行法早有關於告訴乃論罪之類似規定。由上可知,定義微罪絕非易事,實務上可能碰到的問題遠比想像中複雜許多,絕非僅舉數個極端案例即可說明。
   
此制度之目的,既然是要合理分配司法偵查資源,則定義微罪即須以此為思考核心。為解決檢察官過勞情形,俾其得專心辦理重大危害社會治安如貪瀆、企業犯罪、環境犯罪、民生食安、國土保育、詐騙集團、組織犯罪、販賣走私毒品、隨機殺人、強盜等集團性及難度高之案件,勢必應將案量多及公益性低之案件做一合理之切割而交由警方處理,如實務上案量甚多之施用毒品、酒駕公共危險、職業告訴(發)人之濫訴、網路謾罵、社區住戶之妨害名譽、家庭(族)成員、公司股東間財務糾紛衍生之詐欺、侵占及以刑逼民之工程糾紛、合會詐欺等,此類案件如依上開目的解釋,均可定義為微罪。然而若讓警方獲有前開微罪之處分權,是否真能如前署長所言,使司法資源合理分配,並使檢察官可更專注用心在重大案件上?筆者認答案恐非如此樂觀。基於下列數點理由,現階段尚不宜使警方有微罪處分權:
 
1、警察人力嚴重不足。
刑事警察向來係警方辦理刑案之主要人力,惟近10餘年來,因社會之氛圍、工作特殊性、要求高、誘因低、功獎少、壓力大、風險高、升遷無望等,幾乎沒人願當刑警,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偵查佐缺額為例(含刑大及分局偵查隊),105年度預算員額共計有351名,但現有員額僅有258名,總缺額達93名,比例達26.5%,以治安熱區中壢分局為例,其偵查佐之預算員額有60名,但竟有30名缺額,比例高達50%,據悉基層員警根本不願報考偵查佐考試,縱使考上,如係分發中壢、桃園等重災區,寧可放棄,加上偵查佐業務繁重,有刑案偵查、地區探巡、專案蒐證等工作,本已難以負荷,如再加上此微罪處分權,能否勝任,實令人擔憂。
 
2、警方適用法律之專業性尚待考驗。
實務上,培養一法律素養、偵查能力兼俱、並可體察社會脈動而歷練完整之實任檢察官,至少需7年的時間(即2年受訓期間加上實務5年歷練)。而與地檢署互動最密切者為辦理刑案之刑事警察,但他們專長乃在查明犯罪事實,如情資取得,案情研析、證據蒐集,調取資料,監控現場、上線監聽、跟監埋伏、拘提搜索等,至於對犯罪事實如何正確適用法律要件及對法律條文之解析等,則非其擅長,但微罪處分權於相當程度仍著重在法律之適用,其能否勝任,亦非無疑。
 
3、警方獨立性嚴重不足。
因警察機關內部之人事升遷文化、絕對之上命下從,徹底行政化,對上命幾無抵抗權,及地方民代、有影響力者關說之情形非少,地方警察預算亦受地方議會之控制等原因,其能否完全獨立、客觀處理微罪,容有疑慮。
 
4、警方之高滿意度與是否得擁有微罪處分權是二回事。
贊成者常以民眾對警方滿意度不斷創新高,為立論依據,惟民意如流水,民調是否完全可信,已非無疑,甚有基層警員抱怨,高民調不過是將基層警察工作淪為徹底的服務業,警察是否能平亭曲直為法律價值判斷,社會輿論並非無疑,前陣子發生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察盤查一事所引起討論,足見民眾對警方執法正確的信任度,尚存有疑問。
   
況於現行制度下,司法資源遭濫用,警、檢、院體系均同樣存有過勞情形,基層刑事警察早已被案件壓得疲憊不堪,如再賦予警方微罪處分權,只是將檢方案牘勞形之燙手山芋丟給警方,刑警體系恐將加速崩盤,此絕非警方樂見。實則要解決過勞及司法資源遭濫用問題,僅有透過全方位修法等方式處理,對此已有諸多司法先進提出解決之道,如將公益性極低之妨害名譽、通姦等除罪化(按關於此司改國是會議日前均已決議通過),至公益性較低之過失傷害、著作權等縱未除罪,亦可考慮採法院自訴方式代之。又支付裁判費,使欲訴訟者,亦要考量訴訟成本支出,抑制濫訴之可能。更可思考某些犯罪類型應須採強制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之制度,以在野法曹協助司改,解決濫訴等問題,方屬根本解決之道,如此檢、警亦能各司其職,發揮所長,對司法做出最大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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