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級化信賴保護─公務人員退休改革處方箋

出版時間 2017/05/12
經過3天馬拉松式審查,立院5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但年改方案爭議仍未平息。中央社
經過3天馬拉松式審查,立院5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但年改方案爭議仍未平息。中央社

李水生/現職公務人員、國立高雄大學法研所碩士生

公務人員退休改革是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應先檢視是否會破產,據退撫基金管委會統計,2015年新制退撫基金開始入不敷出,2016年應支付金額比撥繳金額高出200億元,顯示入不敷出不但是趨勢,且財務惡化逐年加重,雖然目前退撫基金尚有餘額3500多億元,但如不進行財務改革,必定在2031年甚至更早之前破產,故改革涉及的法律原則,除信賴保護原則外,亦應一併考量情事變更原則

依法支領退休金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1943年11月至1995年6月退撫舊制採恩給制,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休金;1995年7月後退撫新制改為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按65%、35%比例共同分擔,兩制均採確定給付制迄今。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1984年8月至2005年6月勞退舊制採恩給制,由雇主支付最高30年4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屬確定給付制;2005年7月勞退新制採可攜式恩給制,由雇主按月提繳6%,屬確定提撥制,30年計21.6個基數。

不論公務人員或勞工,退休金均為法律明定,2016年3月起雇主就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並應為完全提存準備,而退撫舊制不論月退或一次退休金,法安定性長達74年約3/4世紀,但並無勞退舊制法定保障完全提存準備,同為確定給付之恩給舊制,兩者間已顯有立法上的不平等。

不真正不溯及既往

退休所得絕非不當得利,對已退休者縮減退休所得不溯及至先前退休之時,理所當然。如將新法規定適用於舊法時已生效的退休事實,即便不追溯繳回所得,法律事實仍屬溯及既往,因此,改革應稱為「不真正不溯及既往」,政府若聲稱沒有溯及既往,顯然自欺欺人。

不過,如有情事變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另一形態)支撐法律事實溯及的實質正當性,亦非絕對不能為之,故應區分退休所得種類,衡平考量信賴保護及情事變更。

層級化信賴保護可解決困境

(一)舊制優惠存款應低度信賴保護:

優惠存款金額來自舊制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前者是1957年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並於1960 年訂定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但此辦法並無退休法之授權;後者在1974訂定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迄今亦無《公教人員保險法》之授權。

上述2項法源,2011年2月1日起改為依《退休法》第32條第5項新增授權條文訂定之「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取代。因此,優惠存款真正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安定性僅短短6年,高額利差致社會相對剝奪感極深,每年國家預算需因此支出高達820億元以上,整體制度潛藏債務更已高達18兆元,低度的法安定性面對情事變更與極重要的公益保護,信賴利益保護應行退讓,以保護極重要的公益及避免財政失控。

但公務人員畢竟是在信賴舊法前提下,規劃退休生涯,突然的法律變動必減損其預期利益影響退休生活,故立法者應遵守釋字第717號解釋,在減少給付程度時,應分階段實施及考量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

為使優惠存款功成身退,舊制年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第7年優存利率降至6%不再變動部分,應研議分年補發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之退休金其它現金給與未發部分(扣除已補發15%)進行再變革,使優存利率均降至0%,以澈底解決問題,如確有生活特別困難者,再列入特別照護金適用對象,發給3節特別照護金。

(二)新制月退休金應中度信賴保護:

新制自1995年7月起實施,退休金由雇主(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支給,並按本(年功)俸加1倍12%至15%費率(目前為12%),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月退休金,以本(年功)俸加1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並實施定期精算,因此,新制已修正為儲金制而非恩給制,但仍為確定給付制,以平均餘命20年為例,政府應負擔65%、13年,公務人員應負擔35%、7年。

每年提撥率12%給付率2%,小學生都能算出最多只能撐6年,如無政府挹注鐵定破產,退休後平均餘命如為20年,將有14年由政府負支付責任,問題在新制是儲金制,除應維持退休人員適當的生活外,提撥率、年資給付率應兼顧基金財務收支穩定及跨世代之負擔能力。

新制法源自始為法律,法安定性迄今達22年,相較於舊制優存法安定性6年,新制顯應採中度信賴保護。解決之道,優存利息節省下來的支出完全挹注新制外,現職人員應調高提撥率至最終增加50%,由現行12%第1年調為13%、逐年調高1%、至第6年調為18%,並調降年資給付率至最終減少25%,由每1年2%,逐年調降調0.1%、至第5年調為1.5%。已退人員因無法再行提撥只能比現職人員多調降年資給付率至最終減少35%,由每1年2%,逐年調降0.1%、至第7年調為1.3%。
 
(三)舊制月退休金應高度(絕對)信賴保護:

舊制月退休金於1943年公布公務員退休法時建立,當時採年退休金,1959年11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改為月退休金,任職滿15年,按月俸額(即底薪)75%給與,以後每增1年,加發1%,以增至90%為限。此一標準,至1995年7月新制實施前,均未修正。

1995年7月新制實施後,《退休法》明定,舊制年資依舊制《公務人員退休法》原規定標準,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新制年資依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標準,由基金支給,1995年至2016年止,即使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經立法院於民國97年8月、100年1月、104年12月、105年5月修正施行高達4次,但上述規定均未曾修正變動,顯然並未出現情事變更。

由此可知,舊制月退休金法源依據自始即為法律,除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外,其法安定性自1943年迄今已長達74年,且自始採行恩給制,歷次修正均繼續肯認制度仍為恩給制,故舊制月退休金應採高度(絕對)信賴保護,由職業雇主(正好是政府)支付。

2017年年金改革方案,將舊制、新制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數,定為退休所得替代率分子,本(年功)俸*2倍為分母,分15年,將35年年資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由75%( 67.5%「30年年資者」)、60%「25年年資者」),以每年1%之速度,下修至60%( 52.5%「30年年資者」)、45%「25年年資者」),係將上述三個區塊所得,不區分本質及法安定性與情事變更情形之不同,全部採單一程度信賴保護,且更加計未來將實施之公保年金,確實為過渡的減碼改革,將來必造成更大問題,立法者豈能步1995年過渡加碼改革之後塵?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