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從辛普森案看作家林奕含事件

出版時間 2017/05/11
作家林奕含生前遺作控訴遭補習班老師幼姦,遭影射的國文老師陳星日前發表聲明自承交往、否認誘姦說法,真相仍有待檢調釐清。翻攝畫面
作家林奕含生前遺作控訴遭補習班老師幼姦,遭影射的國文老師陳星日前發表聲明自承交往、否認誘姦說法,真相仍有待檢調釐清。翻攝畫面

韓書洛/執業律師

近日女作家林奕含事件引起朝野震動,一時間全民義憤填膺,爭相抽絲剝繭的推理幫忙釐清案情,許多民代也感受到這股民氣而頻頻爆料,而台南地檢署因民意之所趨,也已經分案進行偵辦。

據報導,該女作家與涉案人陳星間之交往乃在其17歲時,是以,除非控方能夠證明當事人發生性關係的時間點在女方16歲以前,否則《刑法》227條的準妨礙性自主罪難以成立。

而涉案人陳星雖身為林女之老師,惟其係補習班老師,非一般學校之教師,補習班對於學生之控制力不如學校,補習班的課學生愛上不上,補習班老師也無強制力,所以《刑法》228條的利用權勢來妨礙性自主罪,亦難以成立。

至於《刑法》第225條的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的規定,同樣存在證明上的問題,涉案人陳星是否在與林女為性行為時,即已知道其憂鬱症病史?且林女是否在與陳星為性行為之前即已罹患憂鬱症?且憂鬱症的程度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更何況林女之往生結果,與涉案人陳星間性行為之因果關係,應如何證明?

以上均存有相當之證明難度,何況案發時距今已近十年,更增加蒐證之困難,未能及早報案,待不幸事件發生後,再來口誅筆伐,也只能達到對於陳星「社會性抹殺」的效果。

但這不等於「社會性抹殺」就完全沒有意義,法律跟道德應該要區分清楚,當法律無法發揮制裁效果的時候,道德的力量形成一種普世價值觀,而成為另類社會制約的方式。縱然逃得了法律,也逃不了道德的譴責。

以前美國有個辛普森殺妻案,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在美式足球的地位,已近於喬登在籃球的地位,但卻涉嫌殺害其妻,雖然在刑事程序,因為必須有「超越合理懷疑」之高標準,而判決辛普森無罪,但有識之士卻都知道該案就是辛普森做的 ; 後來該案被害人的家屬對辛普森提起民事求償,民事法院判決辛普森應對被害人家屬給付高額之賠償金。

回到林姓作家案,本案縱因刑事程序著重證據之特性使然,而使陳星免於刑責,但陳星難道都不用負任何道德上責任?身為一國文科的名師,理應知道「瓜田李下」這句成語,任何與學生的不當課外接觸均應避免,而補習班老師雖與一般學校老師不同,但學生對於老師的孺慕之情,縱然是到大學階段亦然,更何況林女當時尚未成年,然而其卻利用一個未成年學生對老師的孺慕之情,發展成性關係,顯有嚴重道德上瑕疵!

對照辛普森案,林案亦可謂縱然刑事上不成罪,但所有人都知道林女之死與陳星脫不了關係,尤其這種性犯罪,被害者多不願張揚,只能忍辱偷生,只要爆出一件,代表是冰山一角,隱藏沒有被揭露的被害者更多。

雖然本案所涉的刑事犯罪,在技術上成立的難度甚高,但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身為「老師」,道德標準更應高於一般人。其因補教事業,多年來累積上億的財富,將自己的發達,建築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刑事之罪可逃,道德之罪難免。

是以,我不建議林女家屬對於涉案人陳星提出民事求償,而建議陳星主動捐出自己的部分財產,以作為公益之用,尚可稍贖罪愆於萬一,也讓社會看到身為一個「老師」,至少還存有一點點基本的道德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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