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達/執業律師
林姓作家的案件發生後迄今,相信已造成全國家長恐慌擔心,深怕自己小孩送去補習是羊入虎口。因此,不乏聲音要求檢察官應該主動發動偵查。
究竟檢察官是否應該剪報分案?抑或,依照鄉民指示辦案?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關於本案,我們要思考的是:犯罪嫌疑在哪?
首先,被告(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是誰?關於這點,似乎根本連最基本「告訴人(被害人)指訴」,都完全沒有。當犯罪事實的人、事、時、地、物,全部都不明時,只有「熱銷小說內容」本身,檢察官應該「根據小說」就發動偵查嗎?
唯一的「線頭」應該有兩個:一是林姓作家父母的說法(他們稱小說內容都是女主角親身經歷),或她丈夫的說法(經驗法則上可推論她曾向丈夫透露相關情節);另一個則是「長期就醫紀錄」。
但是,前者(雙親、丈夫說法)均是來自女主角的「轉述」,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言,法律意義上為「傳聞」(Hearsay)。因此,除非還有其他客觀佐證(如果有日記本,能算嗎?)可以補強之,否則只有「女主角在八九年前曾經向父母透露」、「女主角曾向丈夫透露」,能夠作為發動偵查的「犯罪嫌疑」嗎?恐怕是很有疑義得。更何況,雙親和丈夫似乎並沒有要具體追究任何人法律責任的意思。
至於後者,在「長期就診的病歷」中,雖然一定有「病人主訴」,內容可能有具體指出「加害人、加害時間、地點及各次加害情節」等內容,但在法律上會遇到一個重要法律問題:心理醫師或身心科醫師負有保密義務。
「縱使」被害人曾經向醫師透露「加害人身分」及「加害情節」,醫師在被害人沒有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尤其被害人生前並無追訴意願之表示,且雙親更公開表示沒有要追究法律責任,則醫師在「專業醫療倫理規範」上,即應該拒絕配合任何刑事調查。
同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Doctor’s Right of Refusal to Testify),林姓作家的主治醫師也有權拒絕配合檢察官的調查,且應該行使「拒絕證言權」。
此外,基於「拒絕證言權」對於「強制處分」(搜索、扣押)的「#封鎖效力」(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六版,第429頁及註134),當主治醫師行使拒絕證言權時,檢察官也無權搜索或扣押相關病歷。
結論上,筆者認為,檢察官可以「關係人身分」傳訊林姓作家的雙親到庭來了解案情,但如果兩人也提供不出任何客觀事證或佐證,恐怕本案要求檢察官發動偵查、積極作為,法律上實有重大困難。
如果林姓女作家的最終意願是:喚醒大家對類似惡行及防治制度的正視,那麼我們是否應該成全她的遺願?
我們社會應該一起努力,讓水落石出的不是她的個案真相還原,而是「整體法律及社會互助機制」的漏洞、不足及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