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臻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日本自幕末維新學習西洋法制起,即有懷抱「陪審」夢者,甚至一度想寫入明治憲法中,但當時幾位重量級的維新人士,如大久保利通、木戶孝允、伊藤博文等,前往海外實地考察後,於1871年歸國後的報告書,認為陪審團「難」以在日本實施,故未採行。
到1909年(明治42年)第26回帝國議会,仍有「立憲政友會」議員,提出「陪審制度設立建議案」,雖經衆議院通過,但最後仍未正式實施。之後,當時的人權律師「花井卓藏」(其曾為「大逆事件」即圖謀暗殺天皇的社會主義者被告「幸德秋水」等案件辯護,因而著名),在順利當選眾議員後,因其畢業於以美式法律教育知名的「英吉利法律學校」(即現在的中央大學),故對美式陪審制亦充滿嚮往,因而仍繼續不懈地推動在日本實施陪審制。
終於,在1923年,「陪審法」成功立法通過,並正式於1928年(昭和3年)10月1日施行,但實施後,因陪審制的精神是為保障被告權利,故必然要賦予被告「程序選擇權」,即被告可衡量自己的財力、時間、勝算等,自由選擇要將案件交由陪審員(jury trial)或職業法官(Bench trial)來審判。
但實際實施後,因當時絕大多數的被告,都不願(敢)選擇交陪審員審判,寧仍將自己案件交由職業法官來審判,故實際實施陪審的案件,數量極少,故隨著二戰起到1943年後自然廢止(除戰後遭美軍佔領的沖繩仍實施美制陪審外)。如人權律師「花井卓藏」推動陪審「夢想」的努力,從此在日本鮮少有人再提起。
也或許,因之前導入陪審制失敗的經驗,故在1999年日本欲重新導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時,自然地選擇了以「參審」為主軸的裁判員道路。 且日本在上個世紀實施陪審制失敗的經驗(魔咒?),似乎也在2008年開始實施的韓國身上,再次複製。
韓國在上世紀末,同樣因對職業法官教條式判決及在認定事實上的獨大,導致對司法的不滿,於1999年在盧武鉉(ノ・ムヒョン)總統的領導推動下,導入偏向陪審(且當初為避免違憲爭議,故選擇陪審員的認定不具實質拘束力)的國民參審制度,同樣也賦予被告有選擇陪審員或職業法官審理的程序權,以保障其權利。
但同樣,受到大部分的被告都不願選擇陪審等因素影響下,韓國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時,整年只有64宗適用案件,於2009年緊急修正審判規則,再擴大適用範圍,強化法院(向被告確認被告是否願意選擇國民審判)的義務,並延長被告的聲請期限等等,到2012年才勉強增加至274件,故韓國此制因成效不彰、瀕臨枯死的窘境,而迭受批判。
故什麼制度才適合什麼國家?或許不只是法學論理優劣問題,而是現實與經驗問題。民間司改會希望再繼續同時「試辦」參審與陪審二制,才來決定何者適合我國。但問題是,再砸上億千萬預算,再找一大堆假人頭(假人民、假被告、假證人、假案件),用「演法庭戲」的方式,再來「試辦」個千百回,或再辦千百場各說各話的公聽會,就能找出真正適合我國情的制度嗎?
筆者建議,不如對國民全體進行簡單問卷──假如是你(妳)涉入八里雙屍命案,而遭檢察官起訴殺人罪,你(妳)會選擇讓陪審員單獨審判?或選擇由職業法官及人民共同參與的法庭來審判?或許,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