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交鋒】法官孫健智:像他這樣,是不是濫行評鑑?

出版時間 2017/04/12
劉秉郎、蘇建和與莊林勳(左至右)等3人申請刑事補償案件,因庭上爭議,司改會將承審法官移送評鑑。資料照片
劉秉郎、蘇建和與莊林勳(左至右)等3人申請刑事補償案件,因庭上爭議,司改會將承審法官移送評鑑。資料照片

孫健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36號是個惡名昭彰的案件。當事人是蘇建和、莊林勳與劉秉郎三人,這次他們不是被告,而是纏訟多年的冤案平反之後,對國家請求刑事補償。
 
這是個惡名昭彰的案件。從結果來說,它以最低標準每日一千餘元計算補償金額,金額低得超乎想像;就理由而言,它對警方刑求逼供一事不以為意;它挑剔這三名冤獄受害者的學經歷,卻忘記他們之所以人生空白、青春無彩,正是因為被刑事審判系統捲進冤案。這些,當時早就引來不少批評。
 
事後,民間司改會將承辦法官送請評鑑,但評鑑的事由,跟前面這些都毫無關聯,因為,《法官法》第37條第4款禁止以法律見解作為聲請評鑑的事由。司改會送請評鑑的理由是,該名法官在法庭上諷刺代理人,嚴重損害代理人之尊嚴等。法官評鑑委員會逐句聽過開庭錄音之後,認為這些指責並非事實,不付評鑑。
 
由於司改國是會議檢討法官評鑑,這個案子最近又浮上檯面。爭論之中,許多議題纏在一起了:(1)這位承辦法官是好法官嗎?(2)他的開庭態度是不是不太好呢?(3)即使他開庭態度不佳,是不是已經達到應受懲戒的程度了呢?(4)這項刑事補償決定是正確的嗎?(5)如果它的理由或結果有誤,是評鑑制度可以處理的嗎?(6)法評會是不是將他縱放了呢?(7)或者這次評鑑確屬濫行評鑑?
 
眼尖的讀者不難看出,其中幾項議題跟評鑑制度無甚關聯。然而,司改會申訴中心主任蕭逸民日前的投書,就把這些問題都纏在一起了。更糟糕的是,蕭主任花了相當篇幅,拿法律見解來指責承辦法官,但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事由,蕭主任不就等於承認:我不爽你的法律見解,所以拿開庭態度來搞你?如果是這樣,本件豈非濫行評鑑無誤?有權送請評鑑的司改會,抱持這種找碴的心態,評鑑制度再怎麼值得人民信賴,又有何用?現在又是誰在消費蘇案三人?
 
或許有人要說,乾脆修法,讓當事人可以用法律見解來聲請法官評鑑如何?咱們暫且不論審判獨立的大道理,如果可以拿法律見解來評鑑法官,最先遭到申訴的,絕對不是盲從判例的科員法官,也不會是暗地裡歧視當事人、卻在法庭上跟裁判書裡都不著痕跡的技士法官,而是站在憲法高度、基於人權意識,公然跟判例、實務通說、行政函釋唱反調的司法良心。這不是倒洗澡水連孩子一起倒掉了嗎?
 
大人,請三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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