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邱太三部長:不平等的祭祀公業條例,還是修了吧

出版時間 2017/04/11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若同性婚通過,祖先牌位不知該如何寫,引發爭議。資料照片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若同性婚通過,祖先牌位不知該如何寫,引發爭議。資料照片

黃亦希/性別運動者

邱部長日前在憲法法庭上表示,若同性婚通過,祖先牌位不知該如何寫;而後又強調,同性婚姻影響的不只有民法,並舉了人工生殖法、刑法通姦罪與《祭祀公業條例》為例。

人工生殖法涉及性別生理構造的差異,通姦罪是法律用字問題暫且不論,但既然邱部長提出了《祭祀公業條例》,這個當今已少見的,因性別給予差別對待的法律。

《祭祀公業條例》於2007年立法,條例第4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若無男系子孫,未出嫁的女子才可為派下員;若不符合條件,則必須有三分之二的人同意。

雖然釋字728認為自訂規約屬私人契約自由,不是性別歧視,那麼以法律明文規定男子才可為派下員,是不是歧視呢?

傳統上出嫁女兒不能繼承財產,使用贈與等手段規避繼承法的案例也所在多有,這是人民的自由。但是即使如此,法律也不可以因此規定「女兒只能拿特留分」。釋字728給予祭祀公業私人規約僅繼承給男姓子孫的權力,但不代表法律就可以因此理所當然的排除掉女性的參與,強化「只有男性能傳宗接代」的父權體制。

條例的繼承權其實只涉及生理性別,唯一可能有爭議的是「贅夫」的定義,但民法早於1998年就廢止了贅婚制,此條例已經過時而不堪用。

請問邱部長,同性婚姻到底影響到了什麼?

其實邱部長(以及「中南部」民眾)也不用那麼擔心,畢竟《祭祀公業條例》已於2016年提出修正案並通過一讀,修正案中已經將只有男性子孫可以繼承的規定刪除。

這樣性別不平等的法律,邱部長,我們就趁機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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