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 醫病平台】醫病的多「惱」河──談告知義務

出版時間 2017/04/04
圖/取材自 pixabay(CC0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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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應然(林應然小兒科診所院長)

〈醫師法〉第12-1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區區兩條告知條文,如何明確實行,卻困擾醫病雙方許多。

以下我舉幾個臨床實例讓醫病雙方探討評理。

案例一:一位媽媽帶5歲女兒來門診,說她女兒咳嗽已近一個月,看過許多醫師,咳嗽依然不止,運動後更加嚴重,連晚上也因咳嗽而難以安眠。我問媽媽前幾次醫師的診斷為何?皆說是呼吸道感染,我再問病人父母有無鼻子過敏及氣喘病史,得知媽媽有鼻子過敏及氣喘,爸爸有鼻子過敏,我再細聽女兒的呼吸聲,聽到有咻咻的喘鳴聲,得出氣喘的專業診斷,開出了包括類固醇的氣喘過敏藥物,告訴媽媽說她女兒有氣喘病,矚咐病患好好吃藥,並預約一週後回診。

一週後媽媽如期帶女兒回診,再見面的第一句話是:「醫生,你怎麼可以不先告訴我就開類固醇給我?」,附帶很生氣的表情。我問媽媽說她女兒病情有無好轉,媽媽說有明顯改善,但再次重問;「醫生,你怎麼可以不先告訴我就開類固醇給我?」(還是很生氣的表情)

我解釋說她女兒氣喘已久,類固醇是治療氣喘病的必要用藥,短期使用並不會有副作用,若不用可能導致疾病更加惡化,媽媽還是不接受,再度強調我要先告訴她,取得她同意才能用,又碎碎念了許久才悻悻然離去。我愣了許久,不知若我初診時先告訴她要用類固醇,她是否就會接受使用?由她在回診時聽過我解釋仍然不滿意的神情,我想她是不願也懼怕服用類固醇,即使是病情所需。我在病患的病歷上大大的註記「不要開類固醇」,心想到底醫師要告訴病患或親屬到什麼程度才符合所謂的告知義務?每一種藥物都有許多可能的副作用,如果我告訴病患或親屬說,吃類固醇可能會造成免疫力降低、生長遲緩、滿月臉、水牛背、青蛙肚、骨頭壞死、肌肉萎縮、白內障、青光眼等,高血壓等等,不知有多少病患會安心服用,雖然發生副作用的可能性不高,但總是可能發生的。如果再把其他當時一起服用的氣管擴張劑(可能心悸、手抖、興奮,不易入眠、噁心、嘔吐、腹瀉、頭痛、煩躁不安、心律不整等)、抗組織胺(昏睡、失眠、心律不整、腸胃不適等)的可能副作用一一類訴,天大概要黑一半了。

上述的副作用,有些......(摘錄 全文請連結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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