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鵬生/醫師、作家
2014年3月18日學運領袖林飛帆等人,為抗議立法院即將強行通過爭議性極大的服貿協議,多次採取體制內方法,執政當局仍然我行我素、完全不予理會,在狗吠火車無效之後;林飛帆等人率學生為主體的群眾佔領立法院,被稱為318太陽花學運;事後林飛帆等22人,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集會遊行法》以及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
台北地院日昨宣判被告全部無罪,「公民不服從」在台灣首度受到法院認證,未來將是憲政史上的重要的里程碑。
北院說明無罪判決的主要依據,國內首次使用的「公民不服從」概念:
「台北地院審理318學運佔領立法院案,針對黃國昌等人在抗辯時提出「公民不服從」,也就是德國的抵抗權,有詳加審酌,認為本案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有正當事由,不是實質違法。
本案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有7個要件,分別是: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法官認為318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案,符合以上要件。
「公民不服從」可以匡正民主政治代議制度的缺失,讓代議制度失靈時,人民有權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權利;簡言之:「公民不服從」是社會可以承受的、接受的公民自覺良心運動,可以導正社會發展方向,代價小而整體社會獲得巨大的公共利益,是CP值極高的公民良心運動。
太陽花運動期間,學生對立法院公物不做非必要的破壞,要離開前還將立法院打掃得乾乾淨淨;台灣許多年長的民眾看了都眼眶泛紅,令人感動與不捨!
北院此次判決,值得按讚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