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專欄:保障私校教師工作生活權益

出版時間 2017/03/29
私立學校兼任與專任教師之工作與生活權益皆未受保障。圖為今年1月高教工會至教育部前抗議畫面。資料照片
私立學校兼任與專任教師之工作與生活權益皆未受保障。圖為今年1月高教工會至教育部前抗議畫面。資料照片

林騰鷂/律師
 
若干私立學校為求節省勞、健保費用,打算不續聘無本職的兼任教師,導致約有1萬3千多名不具本職的兼任教師,可能要失業,影響狀況嚴重。教育部長潘文忠在3月27日赴立法院報告,提出修訂「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把請假、鐘點費、按月發薪、健保不中斷、退休保障等均納入,以保障兼任教師的相關權益,但不傾向讓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
                                                                                                                                                   
對此,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痛批,教育部惡意阻攔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無法保障教師工作權,因依現制,學校得不具任何理由,便可解聘兼任教師,但如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學校因受解聘條件之規範,將不得任意解聘教師,這樣對兼任教師之工作權較有保障!
 
其實,不只私立學校兼任教師之工作與生活權益未受保障,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工作與生活權益,也缺乏保障!由於錯誤的教育政策,《私立學校法》在民國86年6月18日全文修正時,把《私立學校法》原本只「獎勵私人捐資興學」之規定,變相放寬改成「鼓勵」私人興學,以致私立學校超量設立,而教育部也縱容師資、設備均遠不如公校的私校,收取兩倍於公校的學雜費,形成私校之收入,約有八成來自學雜費,兩成來自政府補助,私校董事會幾乎不必再捐、募款,就可操控學校運作、享用學校名器,甚或有買賣文憑、掏空學校資產者!
 
而學校在落入私校董事會掌控後,教育部官員每有在任內,違反《憲法》第162條之監督規定,坐視私校董事會胡作非為,縱容私校董事會以非法手段,逼迫專任老師去招生,甚或以減少鐘點、拒發年終獎金或不續聘等方式,去傷害專任教師的工作與生活權益!
 
其有甚者,若干私校為了限縮人事,更想了一些辦法讓教師「不小心」違規,來找到解聘理由。如最近有傳出私校以三次點名不到就解聘的情事,讓教師時時刻刻憂心於「校園警察」之點名中!
 
我國《憲法》源於德國《威瑪憲法》,雖未有如《威瑪憲法》第147條第1項及今日德國《憲法》第7條第4項「教職人員之經濟與法律上地位無充分保障者,應廢止私校許可」之規定, 但亦甚為重視教師的工作與生活權益,如在《憲法》第165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又民國104年6月10白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也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待遇,均應比照公立學校教師之待遇。
 
因此,教育部在修訂「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時,除應確實保障私校兼任教師請假、鐘點費、按月發薪、健保不中斷、退休保障等權益外,也應依《憲法》第15條規定,使私校兼任教師獲得不低於《勞基法》標準之工作權保障,以維護師道尊嚴與教師工作生活權益!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