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雙手贊成刑罰無限期追訴

出版時間 2017/03/28
立委提案修正《刑法》,未來重大刑案致人於死者,無追訴時效限制。彭婉如(圖,資料照片)命案將無追訴時效。
立委提案修正《刑法》,未來重大刑案致人於死者,無追訴時效限制。彭婉如(圖,資料照片)命案將無追訴時效。

呂蓬仁/公職退休

制定施行近90年的我國《刑法》,諸多法條已不符時代潮流需求,法務部有鑑於此,近來完成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尤以擬將「致命罪」的罪責排除第80條第1項第1款的現行法定30年追訴權時效適用,最受側目與殷盼,易言之,人命關天不得等閒視之,其限期追訴規定將改為「此案綿綿無絕期」,這麼一來,劉邦友、彭婉如及尹清楓命案,甚至林義雄滅門血案等重大社會矚目案件,都可繼續或重啟偵辦,不致因追訴時效屆期而眼睜睜看它石沈大海,坐視懸案莫可奈何,被害人亦因之永世沈冤不白或死不瞑目。

追訴期間長短之標準係依所犯「最重法定刑」論定,而追訴權應指形式的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故而審判中被告或經依法通緝者,並無追訴不行使情形,時效當然停止進行固有大法官釋字123號暨138號解釋在案,然而狡猾歹徒總處心積慮逃匿,縱另一方司法絞盡腦汁追捕查緝,仍難免遺「兇」之憾,所以該此時效修訂法案,無非把檢警時效壓力丟還給對賭的殺人犯逃亡期間罷了。

時效制度立法旨意乃在維護法的安定性,畢竟事過境遷證據佚失,徒增蒐證困難及失卻準度,證人記憶模糊也易於作出錯誤指認,影響司法正確,況且法律不能偏袒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公權力」;不過,追訴權時效規定考量因素重在防杜司法怠惰,卻非鼓勵逃避追訴,更非比賽凶手藏匿本領功夫,案件久擱懸而未決,主管單位之過責無旁貸,但犯罪就是犯罪,追訴合理必要性亙古常存,沒有許時間淡化惡性道理,所以惡質重罪須如影隨形永生追訴,若證據確鑿,即便輕罪,也應有條件放寬追訴時效適用,予以一輩子追究到底。

追訴非報復追殺,伸張司法正義不是了斷江湖恩怨,「無限期追訴」思維方向絕對正確,可是與刑事妥速審判法觀點是否矛盾?倒值得法務部會同司法院研議商榷!

至於本次修正另一重點,欲將第272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修改成併前條之適用普通殺人罪,僅但書授權法官得依個案衡情加重二分之一刑責。殺害血親原因動機千百種,不乏其情可憫者,也不少罪無可赦的,若侷限死刑或無期徒刑,嚴格限縮了法官裁量權,缺乏適度彈性,反造成爛找恐龍藉口不判死後遺症,形同「法官造法」弊端,況所謂人生而平等,生命權視為等值,然而侵害生命法益,法官審判評價仍必須有別,不宜一概而論。

世道低落,該等弒親案爾來頻傳,三綱五倫之淪喪不存,已然倫常警訊,若再修法降低刑度,無異助長其勢,萬萬謹慎其事,毋蹈減刑與放鬆假釋門檻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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