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國華/執業律師
法務部在3月21日公告了最新的《刑法》修正草案,內容除了增加判決確定後的單獨沒收、加重部分罪名的追訴期間、刑度或罰金等,總計修正達14項,可說是近年除沒收制度外,最大規模的修正。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除加重竊盜罪刑度提高,就是把過往只針對業務過失致死傷的加重規定給刪除,取而代之,將所有過失致人死傷的行為,一律加重處理。舉例來說,原本過失致人於死在《刑法》最重可以判到2年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死則是5年,差距非常的大,這次草案中則是將所有過失致死的刑度一律提升到最重5年,也法官有更大的量刑空間。
以往對於業務行為致死傷的被告,會加重處罰的理由,是因為從事業務行為的人注意能力比較強、業務行為也比較容易造成損害,或是造成的損害比較大等種種理由,才會在條文中對於他們加重處罰,但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沒人知道,反正在於當初制定《刑法》時,德國和日本的《刑法》就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就有樣學樣直接抄過來。但後來遭到許多學者批評,法院在認定什麼是業務行為的見解上,太過不確定,根本是隨便加重,很不妥當。因此,這次法務部從善如流,依照上述批評,直接廢除業務過失致死傷加重的規定。
而且,這種加重規定,在德國、日本也有大幅度的修改,戰後德國早已刪除相關條文,全面提高過失致死傷的處罰,分別是5年以下和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日本雖然還保留相關規定,但也對於最常造成死傷的開車撞到人,也加重到最少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之下,台灣一般過失致人於死最重只判2年,與德國、日本相較,可說過輕,一些留學德日的學者批評,不小心撞死人,最重也只判2年,相較於竊盜罪可判5年、毀損罪可判2年,難道人命比財物來得輕賤?或許因此,法務部也認為原本過失致死傷的刑度太輕,在廢除業務過失加重的同時,全部加重這類行為的處罰。白話來說,這次的《刑法》修正,與其說是廢除業務過失加重,不如說是全面提高過失致死傷的刑度,會比較正確。
但在草案加重刑度,未來即將通過立法後,法官真的會照樣加重來處理嗎?大概不會。
看似過失致人於死這條罪的刑度,從2年提高到5年,變成原來的2.5倍,但以司法院實證統計分析,實際上沒差這麼多,現行最重可判2年的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的部分,平均約判7.0個月;但最重可判5年的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的部分,平均也只有判7.6個月,只多了0.6個月,更不要說根據司法統計年報的數據分析,業務過失致死的被告,只要不是開車撞死人,平均判得還會比一般過失開車撞死人的被告還輕,就可以知道法律加重是一回事,法官理不理會又是另一回事。
更不用說,法官判決時會考慮到監獄超收狀況嚴重,環境極度惡劣,很難有教化、避免再犯的效果,量刑默契上,很多時候都是能不關人,就不關人。所以,就算法律加重處罰,法官也不一定會照著判。
總結來說,這次《刑法》修正草案廢除了業務過失致死傷加重的規定,取而代之是全面提高相關行為的刑度,與德國和日本的趨勢類似,但實際上會不會造成有相關犯刑的被告因此被加重處罰,恐怕仍然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