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交鋒】執業律師:法庭全程直播好嗎

出版時間 2017/03/25
圖為昨憲法法庭針對「同性婚姻是否違憲」議題開庭,進行全國直播畫面。翻攝畫面
圖為昨憲法法庭針對「同性婚姻是否違憲」議題開庭,進行全國直播畫面。翻攝畫面

吳俊達/執業律師

昨天司法院召開憲法法庭,針對「同性婚姻是否違憲」議題,進行全國直播開庭的程序。先前最高法院在「原住民獵人王光祿案」,也進行了法律審的直播。目前司改國是會議,即有論者主張,若干類型案件,包括「事實審」在內,也應進行直播開庭,以擴大民眾、媒體對於法庭的參與。

然而,依筆者所見,法律案件的法律審、事實審,其彼此差異很大,必須區分討論「直播可行性」。此一議題當然牽涉到我國「媒體法學」的發展程度。弔詭的是,從日前發生的小模命案,各大新聞媒體及刪文逃難鄉民的表現,可看出我國媒體法水準的嚴重不足。本文先從「事實審訊問證人需求」這點,來思考法庭直播的問題。

根據筆者辦案經驗,在案件進行中,可能因為以下等原因,導致證人拒不出庭:1.畏懼得罪雙方或一方權勢,2.嫌出庭耗費交通時間成本,3.作證沒好處還弄滿身腥,4.可能被法官恐嚇偽證罪,5.得忍受被律師質疑羞辱,6.請假會被老闆白眼扣薪,7.覺得法院寄通知是詐騙。

未來若事實審推動直播,上述顧慮的證人,恐怕在直播赤裸檢視下,更擔心自己遭網民肉搜,淪為全民公敵,更降低出庭意願。尤以,正義感不能當飯吃,隱私、名譽、自身性命及家人安全,才更重要。

如果證人不出席陳述,即使加上了法庭直播,會因為法庭活動精采演出,就可能提升審判品質,進而贏得、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抑或,沒有證人肯說出真相的直播法庭,只是距離真相、公平正義更遙遠?

反之,即使證人肯勇敢參與直播,我們其實也很擔心「作證動機」。因為有相當訴訟經驗者均知,證人作證原因多端,或出於偏袒一方,或出於自身實際利害,證詞更愛加油添醋、恣意混淆,甚至事先受到一方或不肖律師勾串誘導,且往往被問到真正關鍵事實又是閃躲逃避、避重就輕,動輒推諉時間太久、不復記憶。至少,證人陳述多半是真假摻半,只求兩方都不得罪。證人要成立「《刑法》偽證罪」,在實務上是非常不容易得。

換言之,現行法庭實務上,諸多證人根本是來擾亂法庭,阻礙法庭接近「事實真相」。這也是何以多數法官不偏好採用證人,多半傾向質疑「證詞可信度」的原因。因此,在事實審直播下,肯出庭作證的人,大概會是什麼樣的性格,我們已不難想像。面對這些「表演狂、明星慾」,法庭難道不會更困擾:我們離正義越來越遠?

任何「司法審判制度」的存在,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或只是演戲給人民觀賞,或只是為了減輕法官工作量,或滿足少數人的「成名慾望」?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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