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偕院長的感慨:誰能為「公理正義」下定義?!

出版時間 2017/03/25
馬偕紀念醫院台北總院外觀,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馬偕紀念醫院台北總院外觀,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施壽全/馬偕醫院院長 
 
邏輯學上,以「定」字為首,表示有極高程度為正確的概念,分別有「定理」、「定律」與「定義」等。已證明為「真」的是「定理」,無法推翻,例如幾何學的畢氏定理;而「定律」則是在某些條件下為真,改了條件就不見得可靠的规則,但通常可維持相當久的時間被認可,例如資訊業的摩爾定律。
 
「定義」則是對一些標準狀態的描述;定理與定律的適用狀況通常相當狹窄,而定義則運行範圍十分廣大,所以不像定理與定律那般嚴謹。一般來說,定義成為名詞前,會先有「動詞」身分的動作,包括「定性(質)」與「定量」兩類。
 
量的定義因為有數字為依據,較少爭議,而質的定義則不免有模糊地帶,再加上一些定義執行者,並非天生就擁有如此權力,因此向來都是難解的社會問題,譬如說,試問,誰能為「公理正義」下定義?
 
綜觀人類歷史,一言以蔽之,可以說就是不斷在追尋「公理正義」的過程。人們並非自古以來就生而自由平等,而是經過極長時間的揮淚流血、犧牲性命的抗爭與戰鬥後,世界某些區域的人民,如今種種人權才堪稱比較普及化,但在另些土地上,則狀況仍十分惡劣。雖然從整體趨勢研判,這些土地人民的命運,應該有翻轉的可能,但需要付出如何慘痛的代價,則無人能說得準。
 
就個別權力來論,即使不是最早,也應是最被廣泛知曉的,當屬「醫療人權」,因為醫學倫理強調的就是:不因信仰、種族、性別、階級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可惜的是,即使在醫學水準最高的美國,醫療人權也非人人都可享有,這方面反倒是台灣比美國「進步」;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說,台灣的「醫療人權」,已達到足以彰顯公理正義的境地?
 
超過九成九的健保納保率,讓幾乎所有人的醫療人權都能得到保障,的確是台灣的驕傲。問題是,此種普遍人權的維持,卻是建立在少數族群,犧牲其人權的基礎上!而且,仍然有極少數人,無視於此種偏差現象亟待調整,還傷口撒鹽,掛著「改革」與「督導」的旗號說三道四,擅自「定義」公理正義,標新立異的言行,受大眾與媒體矚目的程度,完全違背比率原則,讓人十分遺憾。
 
「定義」在某種程度上,有決定與審判的意思,所以許多爭議事件,也都與司法有關。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頗低,司法人員固然需要虛心反省,但人民本身的心態,也非全然無責。因為我們經常在別人掌權時,對特權感到深惡痛絕,換了自己掌權,卻沉浸在耍弄特權的樂趣中不可自拔。如果有自己支持的人受到法律制裁,雖然罪有應得,我們還是會指控司法偏頗不公;反之,自己反對的人遭到屈辱,雖然事實上是冤枉的,我們還是會讚揚法曹明鏡高懸!主觀的好惡,自由的心證,何者才是真正的公理正義?
 
有人受到傷害之後,沒有很積極的追究加害人的責任,讓他受到該受的懲處,反而不斷勸說,甚至施壓被害人或影響社會,應該拿出慈悲憐憫的心,原諒加害人,這是眾人能認同的公理正義嗎?
 
什麼是公理正義?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所以人人都能為公理正義下定義。問題是,這把尺怎麼擺,可說完全各憑己意,只量自己權利,不度他人死活,有定義變成沒定義,各說各話,爭論不休;期待家園和諧安定,無異緣木求魚!
 
世界上還有許多地區的人群,迄今仍無法獲得公理正義,固然值得同情,但已然擁有公理正義卻不珍惜的社會,更是讓人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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