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儒/政大法研所碩士生
近日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因外出至超商購物遭警察臨檢,使「警察何時何地因何原因可臨檢」、「此次臨檢是否合法」等議題再次引起熱議。值得玩味的是,每每警方行使公權力而遭受批評時,總有熱心人士送花籃與賀卡表達支持,此次亦不例外。
《聯合報》日前報導:有民眾委託花店送蘭花到台北市保大替警察打氣,卡片署名「熱愛良好治安的台北市民」,指名要為第五中隊「嚴正執法加油」,基層員警亦表達「心中暖暖的」的感謝之意。除此種現實世界中的感謝外,網路世界中提供警察主動公布辦案成果、提高媒體曝光、慰勞基層員警的管道,便是臉書粉絲專頁。
以超過22萬人按讚,高人氣、高刷新率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粉絲專頁為例,網頁內容除過年過節的祝賀貼文外,最特別的就是已累積100多集的《愛與鐵血》系列作。點進影片會發現:《愛與鐵血》有著專業的OT、隨氣氛變換的BGM、專業的剪接與正邪不同色的文字紀錄;但若細究華麗外表下的內容,不難發現《愛與鐵血》事實上多為高雄市警察局員警穿戴式蒐證系統的影音檔。因此一個問題旋即浮出檯面:「警方主動以臉書公開員警值勤所攝之影音檔,是否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是著名的「偵查不公開」,不過到底有哪些人需要受到此規定拘束?根據同條第三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因為執行職務知道的事項,在不是依據法令或為了維護公益、保護合法權益的狀況下,不得透露給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
事實上,「偵查不公開」除了為落實犯罪嫌疑人的「無罪推定」外,同時也是為了確保偵查機關有犯罪資訊優勢地位,以避免犯下罪行之人收得情資後逃亡;因此,「偵查不公開」並非僅保護犯罪嫌疑人,同時亦有利偵查機關進行犯罪偵查。但,真的是所有偵查所得資訊皆不得公開嗎?非也,在前述「依據法令」、「維護公義、保護合法權益」的狀況下,仍得適度公開與揭露。
根據2012年公(發)布施行之《偵查不公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可知:如偵查機關緝獲通緝犯時,可適度公開(第二款)如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可適度公開澄清(第六款)。但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公開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
以上述資訊復觀《愛與鐵血》系列作,便可發現三大問題。
第一、《愛與鐵血》中關於偵查過程影片,即便經過後製與剪輯,相當多都是將「偵查全程」縮時後上傳,是否合於『適度』公開與揭露,不無疑義。
第二」以《愛與鐵血2.0》第29集為例,影片內容描述一位女子欲輕生、員警勸說的過程,試問為何得以公開?縱然影片經後製,女子面容已打上馬賽克,但和諸多偵查犯罪片段同列一個頁面,所求為何?
第三、也是筆者認為最有疑義之處,在於《愛與鐵血》影片標題,以及影片最終放上犯罪嫌疑人前科資料。如前述,縱然偵查機關得適度公開偵查資訊,但對於犯罪行為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遺憾的是,《愛與鐵血》影片除有以「不定時炸彈」形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回答時加上「不屑」之評論字樣(2.0 第29集),更有赤裸地在影片標題打上「目無法紀、無路可逃」,並在影片最後放上犯罪嫌疑人的年次與前科資訊(2.0第30集);筆者認為:此種拍攝、剪輯手法,實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臉書專頁加入個人評論,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縱然有論者戲稱:法界與警界傳有二種版本的《刑事訴訟法》,但筆者認為:此些法律規定並非一味限制警方權力,而是藉由此些規範讓警方得到檢察官認為足以起訴、進入法院呈現予法官的證據資料;若警方無視此些規定,而訴諸民眾的鮮花、社群平台的按讚與觀看數「取暖」,恐讓辛苦偵查得來之證據無法被法院採用,落得警民雙輸的下場,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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