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交鋒】大法官間接審級化極其可行

出版時間 2017/03/08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日前舉行第2次會議,全數委員通過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資料照片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日前舉行第2次會議,全數委員通過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資料照片

呂蓬仁/退休獄警

司改國是會議通過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我國根深柢固訴訟三級三審制可預見將重大變革,經法院確定裁判的具體個案,若「法官法律見解」有違憲之疑,可許當事人聲請大法官審查是否違憲。

裁判憲法審查是指「法律合憲、判決見解不合憲」,按現有法制,只有人民於《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不法侵害,經窮盡訴訟程序,對確定裁判適用之法令認有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者,方可提出釋憲,聲請門檻稍嫌狹隘。大法官解釋《憲法》當然不能浮濫隨便,似也不宜嚴苛刁難,此醞釀之新制不失中庸,既不致讓略有年歲的大法官諸公們過度偏勞,也不使釋憲救濟管道偏廢。

盡量少動法條情形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仍維持「三級三審原則」,大法官「名義上」仍僅負責違憲審查,而所幸《憲法》規定司法院獨佔釋憲暨統一解釋法令權,並未具體明定如何行使該職權,故只須修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之條文後補充加上「或法官判決見解」字句即可。另外將第17條修改為「大法官除決議作成解釋文,並可敘明違憲理由逕行發回更審……」,由大法官附理由之裁定書,一定比當事人自行再審更具推翻原審權威性,且民事案件猶可節省裁判費,程序時效上減低訟累兼達「訴訟經濟」目的。

現行制度,大法官受理案件呈「高不成低不就」窘狀,有些案雖符合聲請要件,但缺乏釋憲價值,要「浪費一號解釋文」太正式及小題大作,不解釋又恐招太敷衍及侵害訴訟權非議,檢察官可以被告「有逃亡串證之虞但無收押必要」諭令交保,大法官亦可以「有違憲之實但無專文解釋必要」發交原法院更審。

大法官縱無直接第四審之名,卻早有釋憲間接終級審之實,因為聲請人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故而在未廢除最高法院下仍可實現司法院審級化理想,也就是把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常態化及審判化,將定讞違憲案分有必要與無必要處理,大原則大方向的作法令違憲解釋,至於法官見解違憲小個案自有上訴審層層把關,漏網之魚再由大法官裁定發回。簡言之,法規性大事件才作釋憲,一般私人小事故發回原審再議就可了。

大法官有「憲法守護神」之稱,遺憾天高皇帝遠,對各級法院各別恐龍法官鞭長莫及,又礙於法令限制及釋憲品質精益求精考量,堆積如山法案不是緩不濟急就是推三阻四找藉口「緩議」,「顧大棄小」選擇性挑案難免引發大小眼物議,所以裁判憲法審查制若稍加「去蕪存菁」改良,維護訴訟權之利民可行性頗高。


《即時論壇》徵稿
你對新聞是否有想法不吐不快?本報特闢《即時論壇》,歡迎讀者投稿,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文長以500字為度,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唯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