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昨天報載24歲程姓的性侵通緝犯,誘殺陳姓小模震驚社會,事實上,據法務部統計指出,目前全國約有480名的性侵通緝犯在外趴趴走且不知去向,而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相關規定,目前未如期完成登記報到有27人,這當中有19人查尋行蹤中、8人通緝查捕中,宛如是有500顆未爆彈在全台流竄;另據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表示,「嫌犯就是故意拒絕治療!」同時行政單位也無可奈何。
以程男為例,就僅做1次治療之後就找不到人,而衛生局曾開罰5次、各1萬元罰鍰,但仍然還是無故未到,就只能報警再移送地檢署3次和通緝中。本事件宜進一步思考性侵加害人強制治療處遇、管理與人權等問題,及其對於社會安全的衝擊影響抑或是如何遏止性侵再犯問題,在在值得加以深入省思。
首先,程姓嫌疑人在2013年性侵1名女子4次,在與對方以40萬元和解後才被判以緩刑,但是,之後他又再次犯下妨害性自主的案件,現在更有姦殺女模的惡行,就此而言,在他緩刑期間,屢次不接受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身心治療,台北市衛生局只能依照法規向士林地檢署告發後,其2013年案件緩刑即被撤銷。准此,對於性侵加害人如果還是屢屢再犯,理應需要中央主管單位(像是法務部或衛福部)以公權力強制介入,藉此思考如何加強逮捕服刑及強制就醫的問題。
再則,探討如何預防性侵被害問題,思考是否能參考美國的《Megan's Law(梅根法案)》,該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且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以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只不過,此一想法在2011年台灣一地進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工程時,對於是否將性侵犯個資公佈,卻是引起各界的爭論和涉及人權問題,最後也被立院封殺。
當人權團體認為公佈性侵加害人的姓名、住所等個資是會涉及到人權的侵害,那麼,對照目前約500位性侵通緝犯的不知去向,甚或是會造成社會大眾生活在恐慌中,衡此,是否應該也要重新思考《梅根法案》實施於台灣社會的變通性,藉以遏止性侵害的不斷再犯?
另外,探討對於性侵加害人將其視為犯人或病人的問題意識為何?對此,在2011年3月雲林葉小妹遭性侵累犯林嫌的性侵殺害,加上多名法官輕判性侵案,引爆所謂的「白玫瑰運動」;立法院也在同年的10月25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對於性侵犯出獄前經評估有高再犯風險時,可由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至於,若性侵犯再犯機會高時,是否可施化學去勢一事,這當有其包括適法性、醫學倫理、人權以及社會公義等等的配套措施,至少,目前乃為是不可行的作法,只是,程嫌多次拒絕接受強制治療時,當地衛生局也只能消極通報,而檢警亦為消極通緝中,勢必是無法有效地遏止性侵的再犯,社會大眾亦只能生活在人身安全疑慮之中。
因此,檢警如何加強對於性侵加害人的監控問題,以及當地衛生局、性侵害防治中心如何加強強制就醫之公權力,當屬當務之急的積極性作為。
最後,針對性侵害的防治政策,仍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與宣導措施,並且要針對相關防治業務涉與多層面,以進行加強跨部會的行政協調和業務整合,同時也要對於性侵害犯罪之偵查、矯正、獄中治療等研擬相關的刑事司法政策。
除此之外,對於性侵被害人或其家屬,宜進一步結合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及相關的社福單位,據以提供心理輔導、生活重建、法律協助和申請性犯罪被害補償金等等的各項協助,藉以減緩可能的身心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