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馨恩專欄:性侵也需要「修復式正義」

出版時間 2017/03/04
性侵也需要轉型正義,修補對受害方造成的傷害,也給予加害方輔導與再教育。翻自theodysseyonline.com
性侵也需要轉型正義,修補對受害方造成的傷害,也給予加害方輔導與再教育。翻自theodysseyonline.com

吳馨恩/性暴力防治倡議者

共生音樂節剛過,接著是中部共生音樂節,228歷史傷痛的其中一個重要的主題,就是所謂的「轉型正義」,轉型正義中有個概念,稱作「修復式正義」,它同時注重受害/加害雙方的需求,試圖修補對受害方造成的傷害,也給予加害方輔導與再教育,盼望能終結這樣的問題,有別於講求應報的「報復式正義」概念。

這樣的概念也可以用於其他犯罪,像是令人棘手的性侵案。依法除了配偶之外的性侵屬於「非告訴乃論」,意思是「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也就是說受害者是不能撤銷告訴的。

再加上現今的性侵處理機制是採取「隔離」與「定罪」的方式,沒有「修復關係」的可能性,但這可能是許多「伴侶性侵」與「熟人性侵」的事件中,受害方或雙方所希望的。

今年美國洛杉磯的酷兒團體就設立了體制外的性侵處理機制,以修復式正義的概念為核心,希望以傳統社福與法律之外的方式,去處理這樣多元、複雜的性侵事件,像是讓雙方書寫。當然這可能會受到質疑,認為實務上會被濫用來「河蟹」性侵事件,就像著名的「輔大心理系性侵案」一樣。

可是實際上若「完全沒有」這套機制,反而可能會使得許多有此需求的受害者,選擇隱而不發、獨自面對加害者、專業資源無法介入,造成更多更嚴重的傷害與問題。所以實務面怎麼做、制度如何設立,才是真正需要釐清與整理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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