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專欄:遏止環境犯罪 增「裡應外合」新法制

出版時間 2017/03/03
日月光排廢水污染後勁溪(圖)一案,最後獲判無罪。資料照片
日月光排廢水污染後勁溪(圖)一案,最後獲判無罪。資料照片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台灣美麗山川遭到破壞,工廠排放毒廢水、毒廢氣,亂倒廢棄物、汞污泥,山林濫墾濫伐,環境破壞日益嚴重。當日月光廢水案無罪,終於群情譁然,司法民怨沸騰。但是,罵歸罵,修法歸修法,為何情況持續惡化?

我在基層檢察官工作多年,對於環境犯罪的第一線觀察是:蒐證難。法律修得再漂亮,環保喊得震天響,違法廠商繼續幹,政府就是抓不到。為何會如此呢?

因為,沒有內部人檢舉爆料,就沒有情資起案。沒有強力稽查的機動幹員,就無法有效檢查取證。說白了,不知道誰犯罪,知道犯罪也拿不到證據,就算修法加重到死刑,還是抓不到人,定不了罪。

如果廠商長期傾倒毒廢水,誰最清楚?當然是員工!但員工會檢舉爆料嗎?願意到法庭指證老闆嗎?傻子才會。檢舉爆料又沒好處,如果真要逞英雄當環保尖兵,公司解僱事小,自己變成共犯一起重判不說,弄不好指證不成,公司付錢請龐大律師團跟法官扯《水污染防治法》適用範圍(請參考日月光案),老闆判無罪逍遙,自己後半輩子完蛋!我國制度完全鼓勵員工聽從老闆指示,打死不認。

如果裡面沒員工檢舉爆料,縣市政府稽查人員總可以做些事吧?請問各位難道不知道,地方公務員有多難為嗎?人力不足不說,面對海量的檢舉,就算到了工廠門口要檢查,輕則受到斥喝擾民,重則引來民代關說,長官責怪多事。最困難的是,在污染事證還在初步查驗階段,基層公務員有多少膽氣敢堅持下去?雖然,《水污染防治法》第50條規定,工廠規避查證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這裁罰範圍可寬了,民代就在一旁虎視眈眈,你裁看看!

再說到,縣市政府公務員是國家考試及格,文質彬彬又沒配武器,白天上班晚上下班,又不是執勤警力可晝伏夜出,哪能經常躲水溝旁取廢水,就算認真賓果也只有獎狀一張。警政署雖有一批環境警察,人力及資源不足,勤務編制與各縣市政府不統屬,橫向聯繫機動性也不夠。何況,績效獎勵也不足,誰願意賣老命呢?

司法民怨既已沸騰,要救台灣環境,請拋棄傳統思維,增加「裡應外合」新法制。第一,在各類環境法規都增加「吹哨者條款」,明訂檢舉爆料指證者可以減免其刑,並且可自沒收不法所得或裁罰中分配獲得巨額獎金,爾後公司為避免被員工檢舉,自然會提升內控。同時,亦應比照參與工會者的保障,將吹哨作為禁止解僱事由。第二,大幅擴編環境警察並提升績效獎勵,且機動配署聯繫各縣市環保局編成有效戰力。遏止環境犯罪消除民怨,司改切莫再劃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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