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文志/退休軍公教
4日蘋果即時報導「追撞700萬瑪莎拉蒂 三菱轎車GG了」,一輛三菱轎車不慎追撞前方的高級瑪莎拉蒂轎車。有網友留言「車子賣掉都不夠修」、「超跑滿街走,第三責任險追加超額險一定要保」。
台灣的馬路上的確是超跑滿街走,但一般的升斗小民,省吃儉用,買不起超跑,只能開著普通的自小客(或騎機車)作為交通工具。若不慎撞及超跑,除非全無責任,否則其賠償對升斗小民而言,幾乎都是天價。
固然,鑑定肇事責任比例有其客觀的原則,但若是與高價物品發生意外,其賠償常是令人難以承擔的,甚至可能毀了當事人的一生。這種賠償,不符合比例原則(小過失,大賠償)。
由公義角度出發,能買得起超跑,通常是有錢人。開著超跑在馬路上跑,是他們的權利。但是,這種高價值的物品,出沒於公眾使用的道路(場所),擁有者應該負相當的責任。若發生意外,本當為自己的高價物品付出合理的賠償。
因此,個人認為,開超跑的人,應向保險公司購買超額險,以為不期之車禍(不論對錯),由保險公司支付額外的賠償。對於公眾道路(高速公路/省道/縣道/產業道路等),權責單位應訂出不同肇事責任比例(10/20/…/90/100)的賠償上限。價值昂貴的物品,若在公眾道路(場所)發生意外,對方賠償僅至該肇事責任比例的上限為止(人員傷亡的賠償不在此議)。
將自家高價值之物品經過或展示於公眾場所時,若發生意外,不獲完全理賠。則車主在將超跑開上馬路時,應會多加思考,是否加保超額險,或自負維修或賠償責任。
有了符合公義的超額險及賠償上限以後,升斗小民開車走在馬路上,不慎與高價值超跑發生意外時,能夠為自己的過失,作合理的賠償,也可以讓過失與賠償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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