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交鋒】一名司法官建言:法官法退養金宜改不宜廢

出版時間 2017/02/02
年金改革不可能跳過司法系統。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年金改革不可能跳過司法系統。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概革/司法官
 
《法官法》為解決司法官終身職問題,及鼓勵司法官廉潔自持並專心於偵審工作,以維護人民權益,因此於退休金外,再創設退養金制度。
 
而退養金的計算方式如下:任職法官年資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百分之二十,十五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三十。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任職法官年資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給與百分之四十,二十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十。六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且任職法官年資滿二十年者,給與百分之六十,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百分之八,最高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滿二十年以上之年資,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百分之四,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但本法施行前,年滿六十五歲者,於年滿七十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
    
但是司法官的退休保障原則,亦不應不同或有違此次年金改革的原則,以符合社會公平,更避免《法官法》成為年金改革的象牙塔,脫離台灣社會的實況。而此次年金改革的重要原則就是世代公平及工作年資和年齡併重。但是目前《法官法》第78條有關退養金給與部分,就「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任職法官年資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 ,給與百分之四十,二十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十。」此規定對於年輕即投入第一線打擊訴追犯罪或從事審判工作的年輕司法官,極為不公。
 
相較於較晚投入同樣職場工作之同仁,當大家同樣廉潔認真工作三十年,僅因一位滿六十歲,就可以獲得百分之一百四十的退養金,而忽略年輕司法官的工作貢獻,僅給與百分之五十的退養金,藉由年齡歧視刻意製造世代不公。而一位年滿五十五歲工作十五年的法官,年資加計年齡僅為70(亦即70制),根本違反此次年金改革85制開始漸進退休改革的大原則,卻還可以給予百分之四十的退養金!請問這樣根本背離退休制度公平性的退養金計算法,要如何說服國人接受?
    
從而司法官退養金的改革方向 應該和此次年金改革的85制漸進改革及世代公平原則相符,配合年改方案指標數的改革進度,勿再獨樹一格,背離退休金制度應公平的基本精神,在工作年資「同工同酬(退養)」不做「年齡歧視」的公平原則下,參照《法官法》78條的現行規定「法官年資滿二十年者,給與百分之六十,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百分之八,最高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退養金)。」主動降低加計額度,改為「法官年資滿二十年者,給與百分之五十,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百分之五,最高給與百分之一百(退養金)。」
 
以回應年改會議對《法官法》退養金制度公平改革及符合世代公平的要求,以免有違此次年金改革的原則,才符合社會對《法官法》不應脫離台灣社會現實狀況,更應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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