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贖罪銀」?

出版時間 2017/01/15
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當庭咆哮被告,遭罰10個月的月俸。資料照片
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當庭咆哮被告,遭罰10個月的月俸。資料照片

吳艷珍/教師
 
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自稱外省人又當庭對被告大聲咆哮、揚言要羈押被告,害被告當庭失控說「我不活了,我去死一死啦」,並二度以頭部撞擊「被告席位」桌面致頭部受傷,但他指示法警上手銬戒護並未暫停審理程序等等行為,經監察院彈劾後,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曾雨明言行不檢,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判決處10個月薪的罰款,司法院官員指出,依曾雨明職等計算,罰款約150萬元。這樣的結果好似中華民國的司法只值150萬?或人民對中華民國司法的信賴只值150萬?還是繳了錢就可以贖罪?
 
如果罰款就能彌補人民對司法信賴的損失,那麼,人們要的司法改革原來只是錢事一樁!政權都已二度輪替,司法的公平正義竟然還是姓「錢」?!
 
其實,法官執行職務時的偏見、歧視行為就已嚴重損害司法的公平、公正,已有法官適任性的問題,加上對被告上手銬也違反「被告在開庭時不得拘束其身」的規定,顯然法學專業不足。罰款或許能使這種法官的歧視言行收斂,但法學專業不足,有錢就能補上嗎?不用停職再訓練?如果罰了錢之後再犯又該當如何呢?
 
不適任的法官,應該有一套公平合理的退場機制,而不是官官相護、花錢了事,如果這是新政府司法改革的態度與方式,其實大可休矣!因為擺姿作態的司法改革,距離真正的公平正義還遠得很!
 
如果這成了慣例,中華民國的司法就是具體的告訴人民「有錢能使鬼推磨」, 那台灣人們期待的轉型正義該又等到甚麼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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