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行長/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研究員
台灣外籍漁工勞動條件之惡劣,臭名遠播,不只被綠色和平、國際勞工組織等國際組織直接點名,甚至連人權紀錄滿江紅的中國都曾以台灣漁船環境惡劣,禁止中國漁工於台灣漁船工作。此議題於2013年2月兩公約國家報告第一次國際審查受到國際人權專家嚴重關切,具體要求在2017年1月第二次審查前,應該要有所改善。但是農委會漁業署、勞動部在過去近四年來,不僅毫無作為,簡直可說是向下沈淪。
為了因應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國際審查專家在九月底提出經濟社會會文化權利問題清單第20、22段,要求政府針對綠色和平以及民間組織提出漁工受到不人道待遇的情況提出書面說明。沒想到政府在11月提出的書面答覆中,首先指控民間報告誇大不實,充滿錯誤,接著說漁工若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透過駐外單位申訴。漁業署正在努力研議訂定最低保障薪資、提高保險額度、還會透過各式管道保障漁工權益。勞動部也說,於我國境內受僱於《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不分本國、外國籍勞工都會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請參照法務部人權大步走網站 政府對經社文權利問題清單20,22段之回覆]
但是在用這些官式文章回應專家的同時,漁業署、勞動部又在算計些什麼呢?他們汲汲營營是在研商如何加強執法,保障漁業勞工嗎?不,恰恰相反,他們竟然關起門來,合謀將原本適用《勞基法》的境內雇用漁業勞工劃歸《勞基法》84-1的責任制,要讓居於絕對弱勢、毫無協商能力的外籍漁工另行與僱主商議勞動條件。一個怠惰執法的行政機關,竟然期待漁工自己透過勞雇協商來議定勞動條件?這不是腐敗無能、什麼才是腐敗無能?如果因為無法嚴格執法,就想到把漁工劃歸為責任制。那麼按照這樣的邏輯,正本清源,最該做的不正是應該廢止漁工的境外聘僱嗎?!唯有廢止境外聘僱,政府才有可能禁絕漁船黑工,所有的查核也才有所依據。
一個連60多萬外籍勞工、幾十萬的東南亞移民都照顧不好的國家,沒資格談什麼新南向政策。首先我們要呼籲重新檢討這種獨步全球的漁工境外聘僱政策。如果不能立即廢止,我們主張所有漁工不論是在境內或境外僱用,只要是在台灣籍漁船、或是被台灣人實質管理的漁工都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勞動法規。
我們也認知海上勞動有其不同於其他勞動型態的特性,不同漁業類型的海上勞動也有極大差異。政府應儘快展開與學者、民間團體、漁工代表的諮詢,是不是要針對海上勞動訂定《勞動基準法》專章或以專法處理。不管是訂定專章還是專法,都應參酌即將於明年生效施行的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8號關於漁業部門工作公約的規定,給予漁工最起碼程度的工作條件、住宿、飲食、職業安全衛生、健康醫療與社會保障。
最後,漁船的勞動檢查與監督是相當困難的一項工作,不只是法律適用準據,而是實務上如何可能。勞動部與農委會除了加強船東的教育,還可以透過雙邊協議與漁工母國共同合作加強漁工的權利意識,同時透過書面作業的管理機制(如註冊、通報),以及能力所及的實際勞動檢查外,應該積極與區域、國際的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協調,找出最可行的勞動檢查與監督機制。
基本人權只准前進、不許倒退。將漁業劃歸《勞基法》84-1條根本就是倒行逆施。政府已經批准多項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也早在1964年就批准《國際勞工公約》第118號「關於國民與非國民在社會安全方面待遇平等」,我們再次敦促政府信守落實這些公約的人權義務,保障漁工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