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劃分族群,就會導致社會的對立

出版時間 2016/12/22
1210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資料照片
1210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資料照片

蘇意庭/職能治療師
       
12/10的世界人權日,在凱道舉行了婚姻平權音樂會,當天大會標語是「《民法》不修,歧視不休」,但仍有許多聲音認為,若專法能夠提供與現有《民法》相同的權利保障,便能夠被接受。然而這件事需要從歧視的根本談起。
 
「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最為人所知並開啟國際戰爭的,就是納粹時代的種族歧視。一戰後的德國由於經濟衰弱及宗教差異等因素,普遍存在對猶太族群的敵意。而後納粹政權興起,猶太人依照血緣被區分,並於1935年的紐倫堡法案禁止德國人與猶太人進行性行為和通婚,褫奪猶太人公民權。而後猶太人從一開始的被區分,逐漸地不被視為人,受奴役、遭受人體實驗、直到失去利用價值後送往毒氣室集體撲殺,當時的民眾以自己有猶太血統為恥。這些暴行在當時由納粹黨員執行,民眾只是相信在排除有害族群後,對社會有正面影響,更能夠維護自己的道德、價值以及生活。
 
然而,不知道納粹暴行的民眾就沒有屠殺、種族歧視的責任嗎?當民眾同意對猶太人進行標籤,使族群優劣認同滲入生活,將另一個族群視為次等的、不應享有跟自己相同的權利,民眾的每一個歧視眼光,每一句歧視的話,每一個傳遞的污名思想,都在加深對被歧視族群的剝削,為納粹暴行背後的價值觀背書,助長了納粹政府能夠施以暴行。即使人民沒有做出直接傷害猶太人的行為,仍舊間接的默許傷害。
 
所有的仇恨都建立在劃分,小自你我,大至整個種族、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當我們區分出族群,並規劃出適用的權利不同時,就是整個社會價值觀的警訊。當我們的社會將「一個族群優於另一個族群」視為共識,並且同意弱勢族群不能夠使用優勢族群的權利時,永遠沒有辦法達到平等,沒有辦法認為「我們沒有什麼不同」。許多人誤解了歧視是「自己是否對另一個族群懷有敵意」,但歧視真正的意思是「一個人因著被歸類,而受到不同的對待」。
 
所有人都應該享有身為人的基本權利,能夠自己決定自己的宗教、性向、性別認同等等,並且受到同等的保障。然而人們會因著許多實質差異而被分類到不同族群,因此法律便針對社會上弱勢的族群,額外訂定特別法,提供消弭族群資源差異的額外權益,像是額外的補助、額外的保障名額。設立特別法,是用來減少族群間的資源差異,而非用來加大、區隔族群間的差異。
 
因此,支持另立專法,並不是立場上的退讓,而是更直接地區隔出族群,更明白地展現歧視。社會由我們每一個人所組成,我們需要更深入探究自己的價值觀,瞭解到自己的行為是多麽深的影響整個社會。每一個人,即使不做為,光是歧視立場以及價值觀的選擇,就足以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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