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旭成/律師
昨日(13日)公視有話好說節目再度探討同性婚姻議題,不同與以往內容,這次以從法制層面的衝擊來探討修《民法》與立專法兩個選項,來賓一為長期與婦女團體共同從事《民法》親屬編修正推手的尤美女委員,也是本次修法關鍵的立委,另一來賓為論文研究西歐婚姻法制史的葉光洲律師,其多次於公聽會上代表反方發言,基於同為法律人及同業立場,我對這場法制對法制的對話,其實是充滿期待。
但是一個小時的節目下來,我所聽到反方的論述不外乎之前在公聽會上所發表的:現在修法是急促立法,應該由特別法或專法凝聚社會共識、收養歧視禁止條款是在限制法官以及修法內容與《人工生殖法》條文解釋的衝突這三樣結論,其中葉律師以儀式婚改成登記婚、夫妻財產制、認領制度這三樣修法分別歷經多年,分階段修法,方成今天樣貌,而認為「難道不能比照《民法》前輩,用比較慎重的立法態度面對嗎?」
就這一點意見我持保留態度,我們都知道法律是因應社會需求而改變,在民國19年、74年、85年甚至到現在的修法,都不會意識到未來的需求而事先擬定修法時程,葉律師卻以修法的間距當成花了多少時間來修法,好似這將近八十幾年來,立法機關及學界均為同一,一直有此共識來推動修法一般,如果要以此種修法間距來看制度是否能為社會所接受,我們甚至可以說當《民法》親屬編自民國19年制定時,在婚姻方面廢除傳統舊制以傳宗接代為婚姻目的時,即已奠定今日同性婚姻的基礎,爾後修法提升婦女地位的平等,更是逐步階段性的剃除父權主義的遺毒,至今基於性別平等保障及十餘年來同志運動,同性當事人應該享有結婚權利之修法時機已屆成熟。
當主持人詢問進一步詢問,葉律師坦承其認為同性婚姻最大問題是在子女收養上,其稱尤美女委員修正草案所增訂,法院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此修正條文係在限制法官判斷。這點理由讓筆者百思不解,因為這條修正條文其實不增訂也沒有關係,難道法官在作裁判時能夠作歧視嗎?目前的收養制度並不是同志想收養子女就可以收養,不論出養機構、法院、甚至獨立代理兒童保護兒童權利的程序監理人這三重保障,均是以兒童最佳利益來考量是否可以收養,在出養機構甚至外聘專家加入審核會議,審核養家的身心狀況、領養心路歷程、對領養的準備狀態、伴侶(或家庭)對於領養的接納及參與度等等作為審核考量,除此也會讓出養的孩子與養家進入試養階段,自然沒有什麼「只是因為你們想要孩子,所以這些出養的孩子就變成犧牲品」這種事情。以同性婚姻父母可能收養子女這點來反對同性婚姻,實在是相當牽強。
在法制衝擊面上,葉律師提到了《民法》修正與《人工生殖法》條文解釋問題,這點筆者坦承確實在條文解釋上有所爭議,然而如前所說,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都會因應需求修改,在尤美女委員《民法》修正版本理由就有提到,關於同性婚姻配偶子女婚生推定問題,與《人工生殖法》及代理孕母法制息息相關,故此部份保留於《人工生殖法》制作相關規定,是以以將來要檢討的《人工生殖法》來反對同性婚姻立法,恐怕非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