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蓁/美國曼菲斯大學諮商、教育心理與研究學系 助理教授
金光/美國德州農工大學康默斯分校心理、諮商與特教學系助理教授
日前(12/6)曾淑賢副教授於《蘋果日報》發表了《同性家庭養育對兒童沒影響嗎》一文。筆者雖能感受到曾副教授對兒少福利的關切,但亦發現曾副教授在文獻引用上不甚齊全,且對資料的解讀也不時與研究原作者有所出入。曾副教授對文獻的呈現與詮釋方式,恐怕會誤導對資料文本不熟悉的讀者。這雖然未必是曾副教授的本意,但我們仍認為有必要做出以下回應。
研究方法限制
曾文指出,目前相關文獻有樣本數偏低的限制,並以Bos, Knox, van Rijn-van Gelderen 與 Gartrell (2016)的研究為例,指出該研究樣本數少(95個女同志家庭配對95個異性戀家庭做比較)、只關注婚姻關係穩固的家庭、以及量表過於簡單的問題,進而做出「我們不應該過分依賴於這份研究而無條件地支持同性伴侶養育」的結論。這段論述可能會讓讀者誤以為「目前顯示同志家庭對孩子成長無害的研究均有嚴重瑕疵,故不足信」。
不過,支持同志親權的研究者並非因為「過分依賴於單一研究」而「無條件支持同性伴侶養育」。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兒科學會等重要學術組織早已公開支持同志家庭的親權,但他們並不是根據個別研究,而是回顧眾多文獻之後所做出的綜合性建議。哥倫比亞大學的網站收錄了與這個主題相關的70多篇研究,可供有興趣的讀者參考。http://whatweknow.law.columbia.edu/topics/lgbt-equality/what-does-the-scholarly-research-say-about-the-wellbeing-of-children-with-gay-or-lesbian-parents/
這些研究的確大多有取樣上的限制,因為同志家庭本來就少,且議題敏感,所以資料收集不易。但是透過多個研究、多種樣本所做出的綜合性評估,仍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可惜的是曾副教授引用Amato (2012) 的文章批判當前研究方法,卻略過Amato在同一篇文章中的重要論點:若是在同志家庭中成長真的對孩子有重大危害,那麼即使是使用小型方便樣本,研究累積至今,這些危害也早該顯現;目前的研究雖不完美,但至少顯示當同志家庭提供最佳環境時,孩子的成長是無虞的 (p.772) 。
另外,關於Bos等人的研究,曾文沒有呈現的是:這份研究的重點在於比較背景相似的同志家庭與異性戀家庭對孩子的影響是否有異。為了確保這95組家庭有足夠的相似性,Bos等人在同性戀與異性戀組都鎖定在研究期間沒有經歷離婚、鰥寡等變動的雙親家庭。除此之外,研究人員還兼顧家長的年齡、教育程度、是否出生於美國、當時居住的地理位置,以及孩子的年齡、性別、種族、是否出生於美國等變項,算是相當嚴謹的配對比較。這個結果顯示了在相似的穩定環境中,於同志家庭中成長的孩子與異性戀家庭的孩子沒有顯著差異。這也呼應了上面Amato的評論。
(女)同志家庭與家庭變動
曾文引用Potter(2012)研究,指出「一開始成長於同性家庭和單親家庭的孩子,後來在學科表現都比一般雙親家庭差。進一步階層分析(HLM)發現孩子落後的原因可以被家庭後來的變動次數所解釋。家庭關係不穩定顯然對學習有負面影響(Rosenfeld, 2015),而單親和同性家庭的孩子皆需要額外的關注與支持。」這段文字容易被解讀為同志家庭較不穩固(例如雙親較容易離異),因此不利孩子發展。然而這並非Potter的本意。
該研究重點在於比較傳統異性戀婚生雙親家庭,與其他非傳統家庭對孩子學業表現的影響。非傳統家庭包括異性戀離婚、分居、單親、同居、鰥寡、其他、以及同性戀家庭。這裡,同性戀家庭並未鎖定「已婚同性戀」,而是包含數種同志伴侶的組合(例如:具有法律上伴侶關係、或僅為男/女朋友等等,而孩子可能來自收養、前一段異性戀關係等不同可能)。由於這種分組方式,這個研究中的同志家庭所經歷的家庭變動,必然高於參照組(傳統異性戀婚生雙親家庭),但這個現象乃是由於分組方式所致,不宜推導出「同志家庭較不穩定」的結論。
曾副教授文中所謂「Potter的個案到八年級時,85%的同志家長已經分手(事實上,女同志伴侶是100%離異),相較於一般家庭的69%高出許多」此數據並非來自Potter本文。經筆者私下請教曾副教授,曾表示此乃引述保守派學者Schumm於2012年在Social Science Research發表的評論,但這篇評論是沒有經過正式同儕審查的 (請見期刊聲明: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049089X12001640
這個連結可以看出Schumm該文的確刊登於這個未經同儕審查的評論版面: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journal/0049089X/41/6 )。
事實上,Potter本人無意指稱同志家庭會比異性戀家庭經歷更多結構改變。他甚至作了進一步分析,並發現來自同志家庭的孩子與來自異性戀非傳統家庭的孩子在課業表現上差異不大。Potter最想傳達的意思是: 讓孩子無所適從的是家庭成員的來來去去,例如家長離婚了、再婚了,從而影響孩子的課業表現,而不是家長有幾位、性別各是什麼(參見原文第567頁)。
退萬步言,即便真如曾副教授以及她引用的文章所言,(女)同志的關係不穩定性較高、同志家庭會經歷較多變動,我們都不應該忽略其真正原因可能為不友善的環境、匱乏的社會資源、與不完善的法律保障(尤其Potter的研究是以1998年的資料為基礎,當時美國同志婚姻尚未合法化)。因此,社會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從社會制度與結構面幫助同志家庭,而不是直接宣判他們為不利兒少發展的環境。
對兒童性傾向認同的影響
曾文指出「統整諸多研究結果可推估約有40%同性家庭的青少年認同自己是LGBT,是同儕的三倍以上(Schumm, 2016)」。我們判斷曾副教授是根據Schumm所謂的統整性後設分析結果做出這個論述(p.23)。然而,僅透過該段描述,我們無法得知這個統整性分析是否嚴謹,因為我們不知道Schumm何以取樣這11篇文章來做分析,其中甚至包括惡名昭彰的Regnerus研究(註)。若要論統整性分析,像Crowl, Ahn 與 Baker (2008)這樣詳細介紹了取樣與分析過程的研究應是較為可靠的。在這篇涵蓋了19篇文獻的研究中,Crowl 等人發現同志家庭與異性戀家庭的孩子在性偏好與性別認同上無顯著差異。同時,曾副教授也略過一則重要訊息:至少有150名學者指出,同志家庭的小孩並沒有比異性戀家庭的小孩更容易進行同性性行為、或是發展出LGBT的自我認同 (Schumm, 2016, p.22)。
曾副教授在本段末了指涉同志心理健康狀況不佳,乃因性別流動之故,這判斷有待商榷,且文中未提供有力文獻支持。唯在此因文長先按下不表。
結論
我們欣見各界對這個議題的重視,但身為研究人員,對文獻的閱讀與引用務必慎重,以避免強化對少數族群的汙名與刻板印象,以及誤導讀者對相關議題的認知。此外,異性戀夫妻亦有親職教養上的種種缺失。較年長的讀者應該對「鑰匙兒童」的戲稱不陌生,也或許對「爸爸回家吃晚餐」這句口號印象深刻,乃至今日的「直昇機父母」、「恐龍家長」等稱號,可見傳統家庭的親職教養功能並非完美無瑕。在討論此項議題時,我們應避免放大檢視同性家庭的教養成效,要求同性家長成為完美家長。唯有理解同志家長與異性戀家長都有各種樣貌,避免以異樣眼光看待任何非傳統家庭,才能真正促進這些家庭中兒少的正向成長。
註:Schumm在Regnerus主持的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研究中曾扮演收費顧問的角色,這點在學界備受爭議。此與研究內容無關,故本文不贅述。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這個網頁:https://www.insidehighered.com/news/2013/05/02/social-scientists-criticize-scholar-who-defended-controversial-same-sex-pare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