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綠電認購的迷思 只有制度不同問題

出版時間 2016/08/27
圖為屋頂型太陽能板發電系統。資料照片
圖為屋頂型太陽能板發電系統。資料照片

胡忠興/電機博士

看到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在《蘋果》論壇《台灣企業能  為何堂堂Google不能》之專論,我覺得應該讓國人了解目前我國自願性之綠電認購制度與美國是不同的,惟共同目標都是擴大再生能源發展規模。

再生能源配比與再生能源認證制度
在美國,再生能源強制性市場由政策決定,如再生能源配比(RPS);而自願性市場是由用戶的喜好產生。再生能源發電之電力與傳統方式生產的電力相同在電力市場混流(亦非純綠電)出售,另可單獨出售再生電力屬性的認證。

再生能源有兩個主要的認證市場︰義務性市場為州強制再生能源配比要求電力供應商將再生能源納入其電力供應的最低水準,電力供應商應建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購買再生能源電力或購買非附加再生能源認證以滿足法規要求;自願性市場住宅、工商業用戶可以透過購買再生能源認證支持再生能源,依發展自願市場由電業之綠色電價(在電力市場受管制的州)、競爭的供應商(在電力市場自由化後的州)與非附加再生能源認證市場(用戶可分購再生能源認證與電力)組成。因此,美國制度設計是能查核電業遵守法規之再生能源配比與確保再生能源認證買賣之公信,故建立一套具公信力的標準認證和衡量機制。

美國資通訊產業購買綠電情形
依據美國國家再生能源實驗室(NREL ) 之2015年版之資通訊產業使用再生能源電力報告中指出,依其調查在美國之113家資通訊產業公司,2014年使用超過590億度的電力,佔全美使用電力之1.5%,590億度電中約8.3億度(14%)使用自願性再生能源電力,包括購電契約(PPA)、當地的再生電源、電業之綠電商品與再生能源認證。

再依2013年美國自願綠色電力市場之現狀和趨勢報告,蘋果公司對於購買再生能源的政策是首先投資當地的再生能源發電專案計畫,然後使用本地、買併網之再生能源,最後如因當地法令規範,不能發展當地的解決方案時,則購買未附電力之再生能源認證。

我國躉購制度與自願性綠電價制度
我國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產生之電能,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躉購(FIT制度),以義務性市場為主。自願性市場部分,依經濟部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之綠色電價制度,係由個別用戶對綠色電力之需求,屬自願購買之行為。有關綠電收入之用途,係由台電公司將所收取之用戶認購綠色電力費自原可申請之再生能源電能補貼費用中扣抵,即綠色電力費用間接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並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之用途支出,使其有更多資金用以促進再生能源之發展。

因為,所有合格再生能源由能源局認證後,其所發電力依法均由台電公司用檢定合格之電表計量後購買,所以無再經認證程序問題,絕對有公信力,與綠電純不純無關。我國相關電子產業依能源局之綠電認購即時資訊網資訊,如台積電公司、日月光集團均連續兩年購買,特別是台積電公司已累積買了3億元綠電,電信業三雄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亦紛紛響應。

建立財務查核機制就可達到目的
再生能源認證可以在再生能源認證市場買賣,美國法院之判決案例中認為再生能源認證是財產權。而我國依用戶之申請需求,提供綠色電力購買證書,證書可用於自願性宣告用途(如碳足跡計算)。因法令規範之購電制度不同,我國無自願性再生能源認證市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由能源局認定,台電負責躉購,台電賣給用戶之綠電其度量之電表都依法經我國度量衡法規定檢定通過,是否超賣只要建立財務查核機制就可達到目的。

綜上,法令規範之綠電購電制度不同,我國就算額外建立公信力的標準認證和衡量機制,亦無自願性再生能源認證市場,證書只可用於自願性宣告用途。我國資通產業均已響應我國政府政策依台灣法令現況自願性認購綠電;電業自由化前,外國資通產業要求我國配合其綠電購買政策,不如考慮退而求其次,遵循投資當地國法令,展現即時愛台灣之企業社會責任,購買台灣綠電,擴大再生能源發展規模,共同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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