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都更案件抗議不斷,內政部長葉俊榮在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因應公民團體的要求,內政部打算率先建立聽證制度,讓民眾有機會好好陳述意見,並指出聽證是「人民聲音有被聽到的權利」,希望率先建立聽證制度,落實公民參與。
其實把聽證簡化成「被聽到的權利」,只是恢復一部份人民權力,失去聽證的完整意義,聽證的目的,該是「開發\徵收方提出證明的義務」,有「聽」有「證」,才是現今聽證所必須建立新的權力關係。
其實在現今徵收、環評審查過程,民眾意見陳述機會,不是沒有,甚至就算限時、限人次,像審訊犯人的傳喚進場陳訴,都還是有卑微的陳述機會。但是真正問題不在陳述,而是開發\徵收方通常對於民眾、團體的陳述、質疑,總是閃爍其詞或是再補資料,成為在現場無法或不願提證說明釐清,一副以前已說過,不必再多說,等著案件通過的姿態。
於是,從灣寶、中科、璞玉、航空城、淡海、南鐵等眾多徵收、都更審查現場,諷刺的形成一種場景,開發\徵收方一開始「簡要」、「複述」開發的必要後,就變成被開發\被徵收方,要自證開發\徵收的不必要。一旦開發方、政府、審委已有定見,就形成一種很怪異的氣氛,仿如開發已命定,反開發、反徵收團體、居民,必須提出足夠證據來反開發\反徵收,說不過或不獲同情,就等著被開發、被徵收。
整個審議過程,造成錯誤的權力關係!徵收\開發改變現況,遭成損害,應該是開發\徵收方要充分說明,以及被質疑後,再舉證說明,甚至第三方公證,怎麼會變成被開發\被徵收方,上天下海找證據,證明自己不應被徵收\被開發。
以德國為例,相似聽證的聽審制度,在體現「基本防禦權之功能」,防禦國家權力對人民財產、自由的不法侵害,所以聽審不僅是參與陳述的權力,更有交互辯論的權力。聽證的目的在此,不只是擴大人民發聲的「聽」,更是推動開發\徵收的政府、財團,必須面對質疑的提「證」,不是人民多說說,政府依樣作。
所以聽證,絕不是選個主持人,擴大公聽而已。
在國內,大法官會議709號解釋文,早已要求在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前,應該舉行聽證,其實許多徵收、開發案,都架構在都更案之內,進行聽證早已有憲法解釋的法階要求,政府早該進行,不該仍舊推託。
目前,在行政程序法上,首先必須再修法讓開發\徵收方,要到「提證」的位置,提出充分說明,接受人民、團體的質疑,再提出相對的證詞。別像南鐵案中,自救會長年質疑工法問題,答案千篇一律,也無第三單位再審再評估。或是一如桃園航空城的聽證,根本是擴大公聽,讓支持、反對方不斷發言、對罵,但是開發的政府單位,面對質疑,卻是簡短回答或帶回研究。
其次,這些開發\徵收方的證言,必須有法律責任,不是亂扯說說,唬弄過關,如苗栗大埔、中科四期等開發徵收案,都看見類似案件在事前的胡謅亂蓋,走完程序審查過關,多年之後留下錢坑建設、蚊子園區,卻無從追究,讓迫遷害死人的官,一個個平步青雲或退休安樂!
所以,聽證中,「開發\徵收方提證」、「證詞責任」二項要素,都必須修法訂定,有所法律依據。如果只是把聽證當成擴大公聽,讓人民多說說話,官員只聽不證、依舊照辦,這樣的聽證,只是假公平程序的作法,官方還是掌握著「不答」、「無責」之特權,人民說破嘴,還是被吞被徵收。
所以,聽證制度,如果沒有彰顯「開發\徵收方提證」、「證詞責任」,聽證不起辯證效力,不具法律約束,只是淪於有給人民「充分陳述」的虛情假意。這樣「有聽不證」的聽證,都還是掩人耳目的「無效力聽證」,讓一切都是,假的!
南鐵徵收案,長期以來就指控備受「專業壟斷」、「行政霸權」所欺凌,從地方到中央,不僅發聲受限制,甚至發聲後也受忽視,政府千篇一律回答,都是「已說明」、「再補資料」,根本不願公開辯證,或是邀請第三方再審。甚至擔任審查的專家或審委,質問開發徵收的問題也不多,只是聽看被徵收方的陳述,或是當成演出,不時還有不耐表情,忽視被徵收者將要失家的悲情。
南鐵是這樣一路走來,深受傳統審議的權力失衡所害,不斷提出「行政聽證」來恢復公平合理的聽審程序,現今要落實聽證,如何「跳過」極力主張聽證的反南鐵徵收團體。
大埔案,國民黨還被逼迫要出「特農區」徵收要聽證,號稱顧人權的新政權拿出什麼?舉辦聽證已是憲法所要求,已經不是做不做的問題,而是如何落實的做,不會再東修西扣,成為樣板法律,甚至忽視提出的南鐵反徵收居民,讓他們成為制度修正前的犧牲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