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惠中(又勝律師事務所執行長、臺灣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法律顧問)、陳柏銓(律師)
越來越多台灣醫師出國執業,你知道嗎?(甚至已有代辦醫師國外執業的公司)為何內/外/兒/婦科醫師想轉任醫美醫師?(因為救人反被告,心力交瘁)又為何醫美醫師仍覺得醫療環境沒有外在想像光鮮亮麗?(因為政府管制醫美多;醫美客人對於美感定義不同,告醫師容易獲得補償)台灣將要無醫師為民眾服務,這是律師親眼看到正在發生。
某主播在臉書控訴蘇醫師錯誤診斷,導致她孕程破水併發子宮嚴重感染,將腹中男胎引產,雙方各有說法;但曾有人憂心,又將失去僅存的婦產科醫師?
醫師常將「醫療常規」奉為圭臬(標準SOP);然而完全遵循醫療常規即保證安全嗎?不同層級醫療常規相同嗎?就律師來看,十分懷疑。主播控訴蘇醫師與長庚醫院的處置方式不同,然醫療常規並非一成不變,因而醫療院所規模不同容有差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346號明確說明:「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自容許相當程度之風險,應以醫療當時臨床醫療實踐之醫療水準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原則上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高於區域醫院,區域醫院又高於地區醫院,一般診所最後;專科醫師高於非專科醫師。尚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資為判斷標準。」長庚醫院不該以自身醫學中心的標準檢視蘇醫師診所;然此現象似乎常態出現於醫界的霸凌風氣。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2號判決:「人類身體細部構造,繁雜又奧妙,雖然現代醫學進步,但能夠理解、處置者,猶然如同冰山上一角,其餘部分,縱係具有專門醫學知識的人員,仍然無法完全掌控。衡諸常情,生病到必需求診的地步,患者本身當然已經存有某程度的健康上缺陷,而且此一缺陷,除能自癒的少數例外,通常會繼續惡化,尤其在死亡發生醫療糾紛的事件,此一特徵,更為明顯。從另一角度言,可能為自然現象的一部分,也是宿命的必然;醫師等專業人員,所從事者,就是設法阻斷其惡化,進而再恢復病患的健康。」
協助處理醫療糾紛的律師應該都會相信,沒有一位醫師是為了傷害病人而施行診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36號判決表示:「某一結果之發生,與之有間接關係之條件或有萬端,尚不得概認所有具間接關係之條件,與該結果之發生,當然有法律上之相當因果關係」。故法律上不應僅以醫師之醫療行為/診斷不符合病患期待,便認有因果關係(疏失)存在。我國醫師執業環境日漸艱難,若動輒被告,遭媒體公審,將使醫師不願再從事風險性高的行業(如內/外/兒/婦科醫師),對我國醫療發展實屬不利。或許有人寄望「醫療糾紛法」可以改變醫療環境;但法律根本無法取代醫病關係;醫療糾紛也絕對不是好的溝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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