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馬英九談談法律ABC

出版時間 2016/06/18
跟馬英九談談法律ABC

作者:卓然(文字工作者)  
   
香港沒去成,馬英九很不服氣,他批小英防他像防賊,是有罪推定,他說想不出有哪個民主國家禁止卸任元首出境的,筆者倒可輕易想起,許多被禁止回國的例子,通常叫做「流亡總統」。

我是文學系畢業,而馬英九是哈佛法學博士,又當過最年輕的法務部長,跟他比,我絕對是個法痴,但是,我實在忍不住要為他惡補一堂法律ABC。

馬前總統說,必須有很強的證據証明他會洩密,動輒以虞犯看待他,傷害民主。事實不然,許多法律就是為「防賊」而立的,這不叫有罪推定,抽菸不犯罪,但在公共空間抽就不行。管制出境與有罪推定兩碼事,馬別偷換概念。

姑不論總統府駁回申請的四個理由,是不是欲加之罪,《國家機密保護法》管制三年,及二十天前申請的明文規定,並授權原機關裁量,立法意旨就是認定國家利益重於個人自由。蔡英文不給面子,不肯便宜行事,不能怪她不民主。馬前總統不是一生奉行「依法行政」嗎?2008年他參選大位時,曾經宣示他當總統,卸任後會自我境管,怎好意思假裝沒記性,耍賴皮?

退一萬步說,硬是要在法理上爭辯,馬英九也是站不住腳的。像我這樣一個法律門外漢,也知道法律條文是死的,拿捏立法意旨很重要,否則何必有律、檢攻防?又何必由法官心證裁判?

馬英九說,不讓他出境就是「有罪推定」,懷疑他會出賣國家機密。我要說,沒錯,有些法律就是為預防損害而訂的,事後處罰並不是主要目的。比如說,酒駕可能造成人命傷亡,但不一定會發生,為了防範發生,所以我們允許對喝酒開車的人施以強制,這就是有罪推定,因為一旦發生,再嚴厲處罰也無補於事。

又比如說,測謊(自白也是)不能做為定罪的唯一依據,但對一些特定行業的人就可以例外適用,從事情報工作的人,會被定期進行測謊,通不過,輕則調職,重則拔官,全世界皆然。

權力與義務是相對稱的,總統位高權重,熟知國家最高機密,所以必須付出比常人更多的「不自由」代價,這是《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的原始意旨。全世界有哪一國的元首,會在卸職後不滿一個月,就急呼呼的往敵意國家跑?設若造成國家安全的重大傷害,就算把他「關到生虱母」又有什麼意義?

我也不相信有人會敲鑼打鼓去洩密,這種事只能偷偷摸摸幹,而且通常會透過密使什麼的。馬英九不宜去香港,根本不是法律問題,百分百是政治問題。馬英九明知故犯,擺明了,就是故意要找小英的碴,要在敏感的兩岸關係上較量一番。佯裝成小白兔,看能不能激起人們對老鷹的憤怒,可以搏一點同情分,而且對未來可能面臨的司法訴究,存一點相罵本,一兼二顧,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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