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北元(作家、更生團契志工)
今天早上一翻開報紙,法務部邱部長對於未來獄政規畫藍圖的詳細報導,立刻吸引了我的目光。以一位曾經在獄中生活近八年的更生人來說,如果邱部長的理想能逐步實現,這將會是台灣人權價值再進化的耀眼櫥窗;而且,這個普世價值一旦走進監獄,犯人的尊嚴獲得了尊重,教化的成效已可預料亦將事半功倍。但是,我還是有幾點建議,希望邱部長能察納:
首先,在社會傳統的價值觀念中,犯人進監獄就是接受懲罰,日子不應該過得太舒服,這也就是為什麼監獄人權問題一直無人聞問的原因。如今,邱部長要大刀闊斧改革獄政,我非常擔心社會大眾是否會接受這樣的改變?而反對的力量會有多大?換個角度思考,如果邱部長在大力推動獄政改革的同時,亦能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目前所遭遇的困境提出相對應的改革方案,讓處在天平兩端的加害者與被害者能獲得相對等的重視,也許社會會更能接納獄政改革的推動,因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更值得國家去重視與保護。
再者,邱部長目前所提出的獄政改革方案都是屬於生活改善以及教化層面的變革,但是,監獄裡面還有一項最重要的議題在這一波改革浪潮中被忽略了-人犯所受處遇的司法救濟權。
在監獄中,為了管教與戒護的因素,管理階層會針對特定受刑人做出處分,若依現行法制,受處分的受刑人若不服該處分,只能循內部管道提出申訴,而行政機關的內部自我審查結果會是如何?相信不用我說,一切不言自明。
我舉個實例來說明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據聞宜蘭監獄目前有一位受刑人長期被監禁在隔離房獨居,理由是他因為被家人放棄,無經濟能力在監獄中度日,於是他開始在監獄裡援交換取生活用品。這件事既然是兩情相悅,當然無性侵的疑慮,但是依然違反了監規,所以他被送到違規房長期獨居隔離。
這位受刑人到底能不能這樣不人道的長期獨居監禁,在目前監獄體制下,戒護科長說了就算,申訴大概也不會有任何意義。這就是問題所在了,受刑人面對監獄管理階層的任何處分,除了有關假釋被駁回的處分,可以循行政訴訟管道救濟之外(釋字691號解釋),目前是沒有任何外部的、客觀的救濟程序來檢視監方處分的合法性與妥當性。大法官會議自釋字第243號解釋以來,不厭其煩地宣示著「有權利,必有救濟,有救濟,斯為權利?;有著悠久憲政歷史的英國,亦有所謂「有傷害必有救濟?的原則。如果我們承認監獄裡的受刑人依然受到人權價值的保障,那麼建立受刑人對監獄管教處分的司法救濟程序,更應該是這一波獄政改革中法制面的重點。
最後,法務部這次開放受刑人外出工作的標準,根據今日報紙報導,必須受刑人已經符合假釋資格,且殘刑在一年以內。轉換成白話一點來說,就是想要申請外出工作的受刑人,必須已經開始在申報假釋,而且刑期最長只剩下一年就滿期了。我們還是用實例來說明吧。
假設有一位受五年有期徒刑宣告的初犯受刑人,現在要申請外出工作,他必須要服刑超過兩年六個月,取得假釋申報資格,而且假釋申請一直無法通過,以致殘刑只剩下一年時,這位受刑人方有資格申請外出工作。若依照過去我所知的犯人假釋實務經驗,初犯受刑人刑期執行率大約在七成時,假釋大概可以獲准,五年的百分之七十是三年六月,也就是說這位受刑人可能還沒能取得外出工作資格,人已經假釋返鄉了。
由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依照目前報紙所登法務部設想的外出工作條件,似乎是完全針對短刑期受刑人而設,五年以上的受刑人都難以因此受惠,遑論長期監禁與社會完全脫節的重刑犯。
在此,我不願意猜測最終拍板的結果是什麼,我只是想懇請法務部邱部長,從教化層面來說,長刑期受刑人才是最需要與社會學習銜接的邊緣人,既然有此德政,請將這個族群納入考慮吧。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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