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乃爾(政治大學法律系學生)
五月十日晚間,捷運殺人犯鄭捷在法務部先前的謹慎保密下伏法,本文並不討論死刑本身,而是欲對此次死刑執行之程序誠摯地提出三項疑問:
一、法務部既認為此次執法合情合理,何須朝令夕改、甚至刻意隱瞞?
據各家媒體在五月十日下午三點前後不等發出的報導,羅部長受訪問將於何時槍決鄭捷,羅回應曰「法務部執行死刑都有一套審查機制」、「我們會開會討論」,甚至有記者表示羅的回答很普通,「沒內容」。然而如我們所見鄭捷迅於當晚伏法、而羅部長實於下午四點左右即批准死刑。
此處令人強烈疑問係──法務部召開是否批准死刑執行令這一類重大會議、「開會討論」時,會議以及決策的時間是否都是隨興所至、而非慎重安排?下午「兩、三點」受訪時表示還要討論,而「四點」就火速「討論完畢」,不禁令人懷疑真相可能有兩種,第一,要不就是羅部長當下受訪時並未隱瞞或避重就輕,而是因為當下法務部真的還沒有安排不久後要討論或研議此事,但倘為如此,則貴為中央重大法務執行機關的法務部,其連一兩個小時後要召開什麼樣的重大會議都沒有事先安排,這種行政模式在負責國家重大法務執行的法務部而言實有輕率而欠缺慎重之弊!反之第二種可能,即是下午羅部長受訪時即因有所顧慮而刻意保留,保密其緊接著已經安排有討論鄭捷執行令會議之事實,然若事實如此,其刻意隱瞞媒體究竟為何?是避免提早公布將會接受反對者的砲火?還是為避免讓鄭捷之律師團有充分準備救濟之機會?不論為何,既法務部之聲明言之鑿鑿認為此一決定正確無誤,其未能據實以告、甚至疑似想暗渡陳倉的意圖,實讓人不解與悚然。
二、執行死刑前並未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當事人程序保障何在?
依據鄭捷律師團之聲明,法務部並未在執行死刑前通知其家屬與辯護律師,使當事人在極短促的時間內無法獲得與家屬訣別乃至與辯護人討論司法救濟之機會。首先,查現行法規中尚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5條規範曰「執行死刑,應通知其親屬」,然而此次之作為,要不有可能是法務部直接無視並違反此一規定,要不便是法務部逕將其解為執行「後」才需通知,但這樣的解釋方法難道合乎此一行政規定最初之訂立目的?更重要的是,不只是鄭捷此一案例,各位可以試想這樣片面武斷而未有通知的執法方式,如果套用到未來任何一個案例:當事人來不及與家屬會面、來不及與律師討論救濟策略,結果可能會是如何?尤其在當事人可能是無辜的情況下?竊以為,這般不知是否為法務部「行政慣例」的作法,對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實為鉅大戕害,這樣的行政模式除了可能為當事人與其家屬留下不可磨滅的終生遺憾(未能見到最後一面)外,更可能在案件的實體利益上帶來不可回復之傷害!
三、法務部除了感到「人神共憤」,是否還有其他想法?
個人在讀到法務部新聞稿中「所為已達人神共憤地步」一語,不禁心理上感到不太對勁,蓋法務部作為國家公權力之一部分,今天許多學者、人們都已然道出罪犯之產生除其個體內部之因素外,仍包含像教育、社會安全網、經濟環境、他人的霸凌或壓迫等等外部因素,而法務部除了居高臨下地伸出手指,正氣地道一聲「你,真是人神共憤!」之外,竟不見其對於自己作為國家公權力一部分,對於其他掌管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安全等政策之公權力機構或是其自身有任何反省與內疚,而僅只於用公權力的高度,發乎與手無公權力、想改變體制也沒有權力能夠改變的民眾一樣的感嘆──看見法務部這般對自身的能力、角色與責任的輕忽,怎能不讓人無奈、悲嘆?
最後,我想再度強調:司法的作為,往往不是一朝一夕,而是長期慣行;公權力的心態亦並非一時一刻,而是長年累積。衡諸本文對於法務部的沉痛三問,實遠遠不僅是針對本案,因為其將可能影響到未來所有犯罪人、死刑犯可能獲致的待遇,本次事件中法務部的做法以及心態,如不予指出與檢討,未來將可能引為慣行而終釀悲劇,誠盼法務部之深思與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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