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灣地區人民在肯亞向大陸地區進行詐欺之犯罪,其犯罪行為之準備、實施或結果有跨越國境、邊境或地區的情形,屬跨境犯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我國可對該等台籍人士進行審判。
4月14日蘋果日報陳文所說的國際法上之主動屬人原則是國際習慣法的原則,經各國繼受而規定在各國國內刑法中,台灣亦如此,即刑法第7條規定之精義。因此依刑法來論斷管轄權,即係依國際法及國際刑法來判斷,陳文指摘法務部根據我國刑法倒過來判斷我國司法管轄權之有無,實有誤會。
陳文指法務部將兩岸一中之政治意識形態強加在實際之國際法案件云云,純屬惡意汙衊。按我方必須先客觀分析陸方有無管轄權及其管轄權之依據為何,才能於管轄權競合時,有利於爭取管轄。陳文將本部客觀陳述扭曲,扣上「親中」、 「將台灣人視為大陸人民」及「透露出一中憲法之大中國虛構性」等罪狀,本部絕不接受。
自從2009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來,涉及兩岸均有管轄權之案件,雙方應循協議規定透過犯罪情資交換、協助緝捕遣返及合作協查偵辦等模式偵辦跨國(境)。故肯亞案台籍人士雖已遣送大陸,雙方仍可透過協商共同偵辦。
總之,陳文指法務部管轄權概念錯亂,是曲解本部意旨,誤導民眾,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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