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偉俐(精神科醫師)
4月6日蘋果論壇登出了一篇屬名楊姓,精神科醫師,精神醫學會理事的文章,其中提到精神科醫師及從業人員在這波女童命案背後的艱難與辛酸,相信這也是給台北市政府的說詞,因為楊姓醫師就是台北市立醫院松德院區的院長。我雖然也是精神科醫師,但是我跟這個人不認識,至少印象中沒深談過。
從一開始我並不想指責專責台北市社區精神醫療的松德院區,換成我是那天兇嫌被帶去急診的負責醫師,我想自己的處置也可能會是像那樣,放病人回家。但是做為一個社區精神醫療的負責主管,到目前看到的沒有絲毫積極的檢討與作為,幫助市民思考良善的方案,時在有失高度,更何況假醫學會理事之名,一點意義都沒有。
其實只要打進關鍵字:「社區緊急精神醫療」,有一大半關於這次殘忍女童命案的問題幾乎都可以找出答案。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的網站上就有一個「社區精神醫療服務」,就可以看到:
精神衛生法已於96年完成修法,相關的施行細則也在97年7月確定與施行…本院區所提供之社區精神醫療服務有:
精神科居家治療
社區緊急精神醫療
社區職能工作坊
精神病患職業復健服務
社區心理諮商
再點進「社區緊急精神醫療」,你會看到
服務對象:
一、 消防急救人員、警察人員等警消人員,無法決定是否為嚴重精神病患。
二、 家屬或病患對送醫有爭議時。
三、 衛生所列管一級個案,干擾社區或無病識感,需協助處置者。
四、 機關團體或學校員工因故出現干擾無法判定者。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緊急醫療救護法,得以起動緊急醫療服務。
目的:
一、 落實精神衛生法,期望社區中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屬可獲得適當的照顧,對社區中送醫有爭議或疑慮的個案採取主動且直接的服務,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到社區中提供專業的協助,使社區中需精神醫療的病患及其家屬,獲得適當的就醫協助。
二、 對於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對於執行精神衛生法及緊急醫療救法的相關規定有所疑義時,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到社區中提供專業的協助,避免造成延誤病患就醫時效,因而使社區居民擔心害怕且多所怨言,並且耗費社會成本。
社區緊急個案醫療服務方式:
對社區內精神病患送醫有爭議或疑慮之個案採取主動且直接的服務,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組成之「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到社區中提供專業的協助,使社區中需精神醫療的病患,獲得適當的就醫協助。
臺北市社區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送醫作業:
一、 單一窗口連絡電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02)27263141 轉 1266 。
二、 臺北市社區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送醫作業流程詳如附加檔案。
在這裡大家可以看到這件隨機殘酷血殺案件似乎有可以事前預防之處,很多人都沾得上責任的邊,包括法令不盡完備之處,也包含每個人對於法律的詮釋與瞭解。 在對象中包括「家屬或病患對送醫有爭議時。」這在家屬幾年前把病人送往松德醫院的時候就是這樣的狀況,我必須問曾經出來澄清的松德楊院長,您說當時根據值班醫師的判斷,病人尚不屬嚴重病患,所以予以請回,無法強制醫療。對我而言,必須質疑這樣一個病患不辭老遠,從內湖送到松山的半山上,直覺判斷上真的不具嚴重性嗎?家屬沒事做嗎?即使不具真正立即自殺殺人之虞,是否該列為衛生所一級個案,加強訪視呢?
這個個案已經騷擾社區三個月,社區、警察,家屬做了甚麼?或沒有做麼?而之所以沒有根據第三條「衛生所列管一級個案,干擾社區或無病識感,需協助處置者。」通報處理,是因為 1. 大家不孰悉法令 2. 以前員警、負責醫療人員沒有真正解決問題,讓大家袖手旁觀,以致出事 3. 整個社區精神醫療網路似乎職責在衛生所,衛生所有造冊嗎?有訪視的計畫嗎?有足夠專業人力的支援嗎?有配置人跟經費嗎?
這些法令、人員、經費、訓練、宣導、執行,不該都是衛生局跟松德醫院的責任嗎?但結果是台北市社會局長許立民〈也是醫師〉3月31日受訪時也指出,未來北市在處理鄰里內行為怪異且未確診為精神疾病者時,或可比照過去處理遊民的經驗,將其協助送醫。精神病患或可比照遊民協助送醫,怎麼醫治?怎麼出院?怎樣保證後續訪視與治療?這都是衛生局跟松德醫院的責任,甚至包括員警與村里幹事的訓練都是防止再出憾事最重要關鍵。
難怪柯市長的民調越來越低,一年多來但見他如老頑童周伯通一般跳來跳去,忽南乎北,出了大事卻連鄉關法令跟權責單位都搞不懂,看來改變台北要從改變缺乏法治觀念與人文素養的外科教授、博士市長開始。
柯P,你的第一件事是把下面的圖找出來,找來醫療、社區、警政單位,大家溝通把它做好,並把疏漏的環節"市區安全關懷網"補足,不是到現在連問題所在,未來方向都霧煞煞,還虧你是醫生,難怪連台大精神科教授都有人在究責當年沒教好你。至於酒癮、毒癮,茲事體大,不是你的能力範圍所及,不要像智能有問題的警政署長、心口司長一樣,統帥無能累死警察、害死精神醫療同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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