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羅伯特亞當斯(部落格作家)
翁啟惠院長業已發出聲明,承認3000張浩鼎股票,係由翁院長贈與股票及現金,加上翁女儲蓄,從潤泰集團旗下投資公司購買取得。亦即2012年12月4、5日,翁女取得3000張浩鼎股票,認購價格每股31元。但是在翁女認購股票前,浩鼎登錄興櫃已是公開資訊,明顯已能得知2012年12月12日登錄價格每股90元,也就是在翁女認購浩鼎股票前,即能確定未實現的稅前獲利為1.77億元。
2012年3月浩鼎現金增資每股15元,尹衍樑於同年10月以每股1美元(約新臺幣31元)取得浩鼎43%股權,如果翁女對於投資浩鼎頗有興趣,為何每股15元不買,而要認購每股31元?檢索浩鼎上興櫃掛牌之新聞,可知浩鼎原預定2012年6月間上興櫃,因臺美股東相爭,致使浩鼎延後掛牌。後有尹衍樑重金介入,浩鼎才能於同年12月間順利上興櫃掛牌。因此,翁女認購浩鼎的時機點與動機,脫離不了尹衍樑,也脫離不了翁院長與尹衍樑的密切交情。
浩鼎由中研院移轉抗癌醣分子合成技術,其技轉合作始於2010年,而且中研院負責醣分子合成技術之領導研究者,即為翁院長本人。由於翁院長身為技轉當事人,對於浩鼎技轉已有利害關係,如果大股東借用「洗白」過程,故意在興櫃登錄前向翁院長釋股,以預期可得的1.77億元甚至更高獲利來保證爾後技轉利益,這是否為不違背職務的貪瀆行為?翁院長知道自己身為公務員,又是抗癌醣分子研發領導人,自己不方便直接認購浩鼎股票,而由女兒充當白手套而獲取浩鼎興櫃登錄後的套利空間,不賄賂當事人,直接由當事人兒女收受不正利益或賄賂,難道不會構成貪瀆犯罪?
經查浩鼎2013年10月8日的公開新聞稿,浩鼎承認15億元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158元)將用於挹注乳癌治療性疫苗OBI-822臨床試驗計畫,同時也公告取得中研院技轉治療性癌症疫苗OBI-833、開發癌症篩檢試劑OBI-868,興櫃登錄後不到十個月,也就是翁女認購3000張股票之後,浩鼎又從中研院獲得技轉,箇中對價關係與套利認購,是否該當貪瀆之罪嫌?另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第1、2項「屬於本院研發成果之權益收入,得於扣除必要之衍生費用後,提撥分配創作人百分之四十,本院、創作人所屬實驗室及國庫或資助機關至多各百分之二十。前項所稱權益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材料移轉收入或其他權益;衍生費用之項目(不含專利申請及維護費,主要如匯兌費用),由智財技轉處簽報院長核定。」等規定,翁院長身為研發成果的創作者,又兼為院內行政的決策者,中研院研管會委員又由院長聘任,利益迴避原則若不兼顧,技轉弊端如何內控、內稽?
尹衍樑若為浩鼎公司整體利益著想,興櫃登錄前,為何不由中研院以股權作為授權金或權利金?以股權作價,此一套利若由中研院實現,
3000張股票若以158元先行賣出,總價金為4.74億元,比起數千萬的授權金當然更有利,若能賣在700元上下,總價金更高達21億元,尹衍樑為何不向中研院探詢股權作價的可能?為何此一甜頭,非得翁家人才能獲得?尹衍樑辯稱浩鼎經營前景未必樂觀,股價純粹為事後之見,但是參照浩鼎興櫃登錄價格每股90元、隔年10月現增每股158元的事實,股價有增無減,對比興櫃登錄前的認購價格每股31元,無風險套利業已存在,尹衍樑所辯不足採信。
是以,翁院長在尹衍樑詢購浩鼎股票前,已能知悉興櫃掛牌後,潛在獲利至少已有1.77億元,此項詢購經尹衍樑公開承認,係由少數特定人才能以每股31元認購(其他人認購價格每股40元)。如果翁院長秉公無私,此項股權認購為何不由中研院約定作為技轉的權益收入?是否翁院長要藉由翁女認購,100%享有未來的套利空間?如果此項認購作為中研院技轉的權益收入,翁院長可以合法取得股權頂多40%,而非翁女100%認購3000張股權,這是不是圖利自己女兒而損害中研院的權益?認購3000張浩鼎股票,其中出資參有翁院長資助贈與,父女如此共同行為,如何撇清沒有假公濟私,故意徇私牟利?
為了釐清翁院長有無背信、貪瀆等犯嫌,建請檢察官調查翁女從2012年12月12日起到現在,出售浩鼎股票的所有金流方向。倘若售股所得有部分流向翁院長夫婦(例如購屋置產等),刑事犯嫌似難免除,浩鼎案的大海嘯,也將掀起全面風暴。
《即時論壇》徵稿
你對新聞是否不吐不快,《蘋果日報即時新聞》新闢《即時論壇》,歡迎讀者投稿,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文長以500到1000字為度,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唯不付稿酬。
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