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總統何時開始行使統治權?

出版時間 2016/03/18
新總統何時開始行使統治權?

作者:呂丁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被期許為「財經的、改革的」新政府閣揆,在昨日驚群動眾地出場了,與新總統共同喚起新的民意與期待,政府新局剋日待發。接下來,新總統應該何時開始行使統治權,不但在立法院草擬「總統職務交接條例」時引爆爭議,也成為人民日日聚焦的憲政議題,究竟外國有無相似類例可資援引?

1945年7月,聲名顯赫的英國二戰英雄邱吉爾,在戰後的第一次選舉中,敗給了艾德理(Clement Attlee),選舉次日,艾德理即動身前往杜魯門、史達林與邱吉爾正在舉行會議的菠次坦,並取代邱吉爾。因為艾德理代表著最新的民意與國家意志。

美國的新當選總統,是在選舉年12月的第一個星期二揭曉,約十個星期(二個多月)後的次年1月20日就任。在1933年之前,總統的就職典禮原安排在3月4日,新總統當選後四個月才能執掌大權。但是不同政黨新總統的當選,通常來自於現任總統出現施政危機,而新總統在此四個月內,卻無法行使權力來幫助解決促使他們當選的危機,遂在憲法第二十修正案中明定,原總統於1月20日中午任滿新總統就職,於是,最後一位在3月4日就職的羅斯福總統,於1937年連任時,即於1月20日發表就職宣誓,與華盛頓共同成為美國歷史上唯二的,於第一屆任期中沒有達到四年任期的總統。

往常,我國新總統是於三月份的第三個週六選舉產生,二個月後的5月20日就職,與美國現制差相彷彿,雖不能像英國首相一樣,於選舉次日就職,但經過多次實踐,施行無礙並已成為憲政慣例。中選會卻違反上開憲政慣例,突然將總統選舉日提前二個月與國會議員併同選舉,新總統就職日期又未隨之調整,使原本憲政的空窗期由二個月變成四個月,與美國憲法修正案將憲政空窗期由四個月改為二個月正好相反。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為憲法第50條所明定,現任總統直到5月20日才四年任滿,自不宜率爾要求總統提前解職。但如現任總統體認前述新總統於選後二個月就任的憲政慣例,自行解職,依志願者不構成侵害之法理,自不發生違憲的問題。此觀1981年的法國總統大選於5月10日結束,15日公布選舉結果,時任總統季斯卡的任期是1981年5月24日,卻公開建議新總統當選人密特朗於19日進行政權交接,將現任總統的唯一任務框限於妥適地將政府過渡給繼任者,縮短政府的空窗期,並由新舊任總統洽商交接日期,嗣後形成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慣例並延續至今。

憲法所定的「總統」是國家名器,不是私人權位。中選會擴大憲政空窗期的唐突決定,雖然造成如上的重大憲政爭議,卻也留給願意堅守憲政慣例的總統,得以在一念之間名垂憲政史冊,此時,憲政爭議反成憲政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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