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成為海洋國家的正途

出版時間 2016/03/09
台灣漁船非法捕魚。翻攝「綠色和平」
台灣漁船非法捕魚。翻攝「綠色和平」

作者:詩宇 (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台灣遠洋漁業於去年10月遭歐盟舉黃牌警告,半年的改善期即將在今年3月底到期,若立法院修法來不及在3月底期限有所改善,歐盟是否會再祭出「紅牌」、禁運措施。漁業署對於綠色和平組織的呼籲做出了回應,提出相關的對策即透過修遠洋漁業法、電子漁獲日誌通報、派駐漁業專員加強稽查等三項作為,如此的作為需再加上「遠洋漁業法」能在立法院通過,會有多少成效?

早期的台灣遠洋漁業是何等風光,鮪、釣漁業往三大洋魚場拓展台灣海洋漁業,為台灣賺進不少外匯,當時台灣遠洋漁船足跡遍佈全球各大海洋,成就了台灣在遠洋漁業的地位。

2004年大西洋鮪魚保育國際委員會(ICCAT)年度會議制裁台灣未能有效管制漁民濫捕,當時對於我國遠洋漁業是一次嚴峻的危機。此次的警告,再次凸顯我國的漁業管理不力與需要改進的空間!

筆者認為,為避免重蹈覆轍,幾項建議提供參考:一、落實海洋與保育教育,行政院在今年的7月4日即將掛牌運作的海洋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研擬協調各學術與民間機構投入基礎的海洋與保育教育,針對作業漁區的海域與沿海國的法規能教導漁民遵守,對於作業的漁民與船東也能提供相關的進修研習機會。

二、藉由此事件,可以要求參與國際性之漁業組織與漁業談判,以規範我國遠洋漁船之作業,適時打開我國之國際能見度。

三、成立遠洋漁業執法官,漁業署對於我國遠洋漁業船隻之動態雖裝置了漁船監控系統(VMS),但卻未能有效掌控各漁區的作業動態及落實遠洋漁業的管理與執法。建議在行政院組改之際,農委會漁業署或許能招募或開缺,讓國內相關執法、漁業與海洋事務相關系所學院的學生們,有別於駐外稽查員,他們能搭乘海巡署的巡護船到作業漁區擔負「漁業執法官」的工作,學習加拿大漁業執法模式,加國海巡署擔任水上計程車(Water Taxi)的任務,將漁業署官員送到海上執行漁業執法工作。我國的海巡署與漁業署長期是合作的夥伴關係,藉由此項機制或許能為我國的遠洋海域執法開創新機。

此時對我國而言,亦是一個契機,可即時調整較有利於我國漁業與海洋發展的行政部門與部會間的分工合作,為我國藍色經濟產業開創新的里程碑,並早日實現海洋國家願景,再次實現「漁業大國」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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